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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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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2013年6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2013年6月27日在馬拉喀什簽署
2021年10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的決定》批准
在香港以《2020年版權(修訂)條例》(2020年第21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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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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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

回顧《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宣告的不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以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的原則,

注意到不利於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全面發展的種種挑戰限制了他們的言論自由,包括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中包括通過他們自行選擇的一切交流形式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也限制了他們享受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研究的機會,

強調版權保護對激勵和回報文學與藝術創作的重要性,以及增加機會,使包括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在內的每個人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進步成果及其產生的利益的重要性,

意識到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為在社會上實現機會均等,在獲得已出版的作品方面面臨的障礙,還意識到既有必要增加無障礙格式作品的數量,也有必要改善這種作品的流通,

考慮到多數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生活在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

認識到儘管各國的版權法存在不同,但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對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的生活產生的積極影響,可以通過加強國際法律框架而得到擴大,

認識到很多成員國已在本國的版權法中為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規定了限制與例外,但適合他們使用的無障礙格式版作品仍然持續匱乏,還認識到各國使他們無障礙地獲得作品的努力需要大量資源,而無障礙格式版不能跨境交換,導致不得不重複這些努力,

認識到權利人在使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無障礙地獲得其作品中的重要作用,還認識到,規定適當的限制與例外,特別是在市場無法提供這種以無障礙方式獲得作品的機會時,對於使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無障礙地獲得作品的重要性,

認識到有必要在作者權利的有效保護與更大的公共利益之間,尤其是與教育、研究和獲得信息之間保持平衡,而且這種平衡必須為有效和及時地獲得作品提供便利,使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受益,

重申締約各方根據現有國際版權保護條約承擔的義務,以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二款和其他國際文書中規定的有關限制與例外的三步檢驗標準的重要性和靈活性,

回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2007年所通過的旨在確保發展方面的考慮構成該組織工作組成部分的發展議程各項建議的重要性,

認識到國際版權制度的重要性,出於對限制與例外進行協調,為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和使用作品提供便利的願望,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與其他公約和條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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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減損締約各方相互之間依任何其他條約承擔的任何義務,也不損害締約方依任何其他條約享有的任何權利。

第二條  定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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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約中:

(一)「作品」是指《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文學和藝術作品,形式為文字、符號和(或)相關圖示,不論是已出版的作品,還是以其他方式通過任何媒介公開提供的作品②;

(二)「無障礙格式版」是指採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受益人能夠使用作品,包括讓受益人能夠與無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一樣切實可行、舒適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無障礙格式版為受益人專用,必須尊重原作的完整性,但要適當考慮將作品製成替代性無障礙格式所需要的修改和受益人的無障礙需求;

(三)「被授權實體」是指得到政府授權或承認,以非營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導培訓、適應性閱讀或信息渠道的實體。被授權實體也包括其主要活動或機構義務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務的政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③。

被授權實體在以下方面制定並遵循自己的做法:

1、確定其服務的人為受益人;

2、將無障礙格式版的發行和提供限於受益人和(或)被授權實體;

3、勸阻複製、發行和提供未授權複製件的行為;以及

4、對作品複製件的處理保持應有注意並設置記錄,同時根據第八條尊重受益人的隱私。

第三條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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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為不論有無任何其他殘疾的下列人:

(一)盲人;

(二)有視覺缺陷、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的人,無法改善到基本達到無此類缺陷或障礙者的視覺功能,因而無法以與無缺陷或無障礙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閱讀印刷作品;或者④

(三)在其他方面因身體殘疾而不能持書或翻書,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進行正常閱讀的人。

第四條  關於無障礙格式版的國內法限制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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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締約各方應在其國內版權法中規定對複製權、發行權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規定的向公眾提供權的限制或例外,以便於向受益人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的作品。國內法規定的限制或例外應當允許將作品製成替代性無障礙格式所需要的修改。

(二)締約各方為便於受益人獲得作品,還可以規定對公開表演權的限制或例外。

二、締約方為執行第四條第一款關於該款所述各項權利的規定,可以在其國內版權法中規定限制或例外,以便:

(一)在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允許被授權實體在未經版權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製作作品的無障礙格式版,從另一被授權實體獲得無障礙格式版,以任何方式,包括以非商業性出借或者以有線或無線電子傳播的方式將這些無障礙格式版提供給受益人,以及為實現這些目的採取任何中間步驟:

1、希望進行上述活動的被授權實體依法有權使用作品或該作品的複製件;

2、作品被轉為無障礙格式版,其中可以包括瀏覽無障礙格式的信息所需要的任何手段,但除了使作品對受益人無障礙所需要的修改之外,未進行其他修改;

3、這種無障礙格式版供受益人專用;並且

4、進行的活動屬於非營利性;

而且

(二)受益人依法有權使用作品或該作品的複製件的,受益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包括主要看護人或照顧者,可以製作作品的無障礙格式版供受益人個人使用,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幫助受益人製作和使用無障礙格式版。

三、締約方為執行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在其國內版權法中規定其他限制或例外⑤。

四、締約方可以將本條規定的限制或例外限於在該市場中無法從商業渠道以合理條件為受益人獲得特定無障礙格式的作品。利用這種可能性的締約方,應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條約時,或者在之後的任何時間,在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交存的通知中作出聲明⑥。

五、本條規定的限制或例外是否需要支付報酬,由國內法決定。

第五條  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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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方應規定,如果無障礙格式版系根據限制或例外或者依法製作的,該無障礙格式版可以由一個被授權實體向另一締約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權實體發行或提供⑦。

二、締約方為執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在其國內版權法中規定限制或例外,以便:

(一)允許被授權實體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向另一締約方的被授權實體發行或提供受益人專用的無障礙格式版;並且

(二)允許被授權實體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根據第二條第(三)項向另一締約方的受益人發行或提供無障礙格式版;

條件是在發行或提供之前,作為來源方的被授權實體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理由知道無障礙格式版將被用於受益人以外的目的⑧。

三、締約方為執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根據第五條第四款、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在其國內版權法中規定其他限制或例外。

四、(一)締約方的被授權實體依第五條第一款收到無障礙格式版,而且該締約方不承擔《伯爾尼公約》第九條規定的義務的,它將根據其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做法,確保無障礙格式版僅為該締約方管轄範圍內的受益人複製、發行或提供。

(二)被授權實體依第五條第一款發行和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限於該管轄範圍,除非締約方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締約方,或者以其他方式將旨在實施本條約的對發行權和向公眾提供權的限制與例外限於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況⑨⑩。

(三)本條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對何種行為構成發行行為或向公眾提供行為的認定。

五、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用於處理權利用盡問題。

第六條  無障礙格式版的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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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締約方的國內法允許受益人、代表受益人行事的人或被授權實體製作作品的無障礙格式版,該締約方的國內法也應同樣允許其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為受益人的利益進口無障礙格式版⑪。

第七條  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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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應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在其為制止規避有效的技術措施規定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救濟時,這種法律保護不妨礙受益人享受本條約規定的限制與例外⑫。

第八條  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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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在實施本條約規定的限制與例外時,應努力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保護受益人的隱私。

第九條  開展合作為跨境交換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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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各方應鼓勵自願共享信息,幫助被授權實體互相確認,以努力促進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應為此建立信息聯絡點。

二、締約各方承諾幫助本方從事第五條規定的各項活動的被授權實體提供與第二條第(三)項所述其各項做法有關的信息,一方面通過在被授權實體之間共享信息,另一方面通過酌情向有關各方和公眾提供有關其政策和做法的信息,其中包括與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有關的政策和做法的信息。

三、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在有與本條約發揮作用有關的信息時,共享這種信息。

四、締約各方承認國際合作與促進國際合作在支持各國努力實現本條約的宗旨和各項目標方面的重要性⑬。

第十條  關於實施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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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各方承諾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本條約的適用。

二、任何內容均不妨礙締約各方決定在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做法中實施本條約各項規定的適當辦法⑭。

三、締約各方為履行其依本條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可以在其國內法律制度和做法中專為受益人規定限制或例外、規定其他限制或例外或者同時規定二者。這些可以包括根據締約各方依《伯爾尼公約》、其他國際條約和第十一條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對旨在滿足受益人需求的公平做法、公平行為或合理使用進行司法、行政和監管上的認定。

第十一條  關於限制與例外的一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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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在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本條約的適用時,可以行使該締約方依照《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包括它們的各項解釋性協議,所享有的權利,並應遵守其依照這些條約承擔的義務,因此,

(一)依照《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二款,締約方可以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複製作品,只要這種複製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二)依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十三條,締約方應將對專有權的限制或例外限於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況;

(三)依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十條第一款,締約方在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對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授予作者的權利規定限制或例外;

(四)依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十條第二款,締約方在適用《伯爾尼公約》時,應將對權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於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況。

第十二條  其他限制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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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各方承認,締約方可以依照該締約方的國際權利和義務,根據該締約方的經濟情況與社會和文化需求,對於最不發達國家,還應考慮其特殊需求、其特定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及這些權利和義務的靈活性,在其國內法中為受益人實施本條約未規定的其他版權限制與例外。

二、本條約不損害國內法為殘疾人規定的其他限制與例外。

第十三條  大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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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締約方應設大會。

(二)每一締約方應有一名代表出席大會,該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顧問和專家協助。

(三)各代表團的費用應由指派它的締約方負擔。大會可以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財政援助,為按照聯合國大會既定慣例被認為是發展中國家的締約方或者系市場經濟轉型期國家的締約方的代表團參會提供便利。

二、(一)大會應處理與維護和發展本條約及適用和實施本條約有關的事項。

(二)大會應履行第十五條指派給它的關於接納某些政府間組織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職能。

(三)大會應對召開任何修訂本條約的外交會議作出決定,並給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籌備此種外交會議的必要指示。

三、(一)凡屬國家的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並只能以其自己的名義表決。

(二)凡屬政府間組織的締約方可以代替其成員國參加表決,其票數與其屬本條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數目相等。如果此種政府間組織的任何一個成員國行使其表決權,則該組織不得參加表決,反之亦然。

四、大會應由總幹事召集,如無例外情況,應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同時同地舉行。

五、大會應努力通過協商一致作出決定,並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包括召集特別會議、法定人數的要求,以及按本條約的規定,作出各類決定所需的多數等規則。

第十四條  國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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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條約有關的行政工作應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履行。

第十五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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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何成員國均可以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二、如果任何政府間組織聲明其對於本條約涵蓋的事項具有權限並自身具有約束其所有成員國的立法,並聲明其根據其內部程序被正式授權要求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大會可以決定接納該政府間組織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三、歐洲聯盟在通過本條約的外交會議上作出上款提及的聲明後,可以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第十六條  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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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約有任何相反的具體規定以外,每一締約方均應享有本條約規定的一切權利並承擔本條約規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七條  本條約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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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約通過後即在馬拉喀什外交會議並隨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開放給任何有資格的有關方簽署,期限一年。

第十八條  本條約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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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約應在二十個第十五條所指的有資格的有關方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十九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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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約應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約束力:

(一)對第十八條提到的二十個有資格的有關方,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

(二)對第十五條提到的每一個其他有資格的有關方,自其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滿三個月起。

第二十條  退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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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締約方均可以退出本條約,退約應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任何退約應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條約的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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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約的簽字原件為一份,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各該文種的文本同等作準。

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提到的語文外,任何其他語文的正式文本須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應有關方請求,在與所有有關方磋商之後制定。在本款中,「有關方」係指涉及到其正式語文或正式語文之一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任何成員國,並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語文之一,亦指歐洲聯盟和可以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

第二十二條  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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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為本條約的保存人。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訂於馬拉喀什。



① 本條約由關於締結一項為視力障礙者和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取已發表的作品提供便利的條約的外交會議於2013年6月27日通過。

② 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為本條約的目的,該定義包括有聲形式的此種作品,例如有聲讀物。

③ 關於第二條第(三)項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為本條約的目的,「得到政府承認的實體」可以包括接受政府財政支持,以非營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導培訓、適應性閱讀或信息渠道的實體。

④ 關於第三條第(二)項的議定聲明:此處的措辭不意味着「無法改善」必須使用所有可能的醫學診斷程序和療法。

⑤ 關於第四條第三款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對於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而言,在翻譯權方面,本款既不縮小也不擴大《伯爾尼公約》所允許的限制與例外的適用範圍。

⑥ 關於第四條第四款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不得以商業可獲得性要求為根據對依本條規定的限制或例外是否符合三步檢驗標準進行預先判定。

⑦ 關於第五條第一款的議定聲明:另外,各方達成共識,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縮小也不擴大任何其他條約規定的專有權的範圍。

⑧ 關於第五條第二款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為直接向另一締約方的受益人發行或提供無障礙格式版,被授權實體採取進一步措施,確認其正在服務的人是受益人,並按第二條第(三)項所述遵循其自身的做法,可能是適當的。

⑨ 關於第五條第四款第(二)項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要求或意味着締約方在其依本文書或其他國際條約承擔的義務以外採用或適用三步檢驗標準。

⑩ 關於第五條第四款第(二)項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對締約方增加批准或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或遵守其任何規定的任何義務,並且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中所載的任何權利、限制和例外。

⑪ 關於第六條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締約各方在履行其依第六條承擔的義務時,享有第四條所規定的相同靈活性。

⑫ 關於第七條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被授權實體在很多情況下選擇在無障礙格式版的製作、發行和提供中採用技術措施,本條的任何內容均不對符合國內法的這種做法造成妨礙。

⑬ 關於第九條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第九條不意味着被授權實體的強制登記,也不構成被授權實體從事本條約所承認的各種活動的前提條件;該條規定的是可以開展信息共享,為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提供便利。

⑭ 關於第十條第二款的議定聲明:各方達成共識,當作品屬於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作品,包括有聲形式的此種作品時,出於製作、發行和向受益人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的需要,本條約規定的限制與例外比照適用於相關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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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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