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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報響水蘇果超市一事辦理情況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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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響政行復第37號 關於舉報響水蘇果超市一事辦理情況的回覆
作者: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建湖縣人民法院釋明函 (2024年4月8日)

李典:

你因舉報蘇果超市(鹽城)有限公司響水分公司(以下簡稱 響水蘇果超市)一事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局根據縣司法局送達 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進一步調查核實,未發現響水蘇果超市存在違 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四)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 立案審批表。」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舉報不予立案。

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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