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舉報響水蘇果超市一事辦理情況的回覆
← | [2023]響政行復第37號 | 關於舉報響水蘇果超市一事辦理情況的回覆 作者: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
建湖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口頭釋明內容 (2024年3月27日) |
李典:
你因舉報蘇果超市(鹽城)有限公司響水分公司(以下簡稱 響水蘇果超市)一事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局根據縣司法局送達 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進一步調查核實,未發現響水蘇果超市存在違 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四)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 立案審批表。」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舉報不予立案。
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