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 (2003年)
外觀
← |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 | 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 2003年9月5日 |
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 (2007年) |
2003年9月5日於塔什干簽訂 |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會議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關於修改《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決議,
訂立本議定書如下:
第一條
[編輯]將協定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吉爾吉斯共和國比什凱克」改為「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塔什干」。
第二條
[編輯]本議定書需經簽署國批准並自保存國收到第四份批准書起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第三條
[編輯]本議定書是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議定書於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簽訂,正本一式一份,分別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
托卡耶夫(簽字) | 李肇星(簽字) |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 俄羅斯聯邦代表 |
艾特瑪托夫(簽字) | 伊萬諾夫(簽字)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納扎羅夫(簽字) | 薩法耶夫(簽字) |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