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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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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中 文 本)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或組織)成員國訂立如下議定書。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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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憲章第十一條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書處是本組織主要的常設執行機構,為本組織活動提供協調、信息——分析、法律和組織——技術保障,就開展本組織框架內的合作和本組織的國際交往提出建議,監督本組織各機構決議的執行。」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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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本組織憲章第十一條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詞改為「秘書長」。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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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定書按本組織憲章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生效。


本議定書於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簽訂,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努爾蘇丹·納扎爾巴耶夫(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胡錦濤(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庫爾曼別克·巴基耶夫(簽字)
俄羅斯聯邦代表 弗拉基米爾·普京(簽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埃莫馬利·拉赫莫諾夫(簽字)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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