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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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簽署 |
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中 文 本)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或組織)成員國訂立如下議定書。
第一條
[編輯]本組織憲章第十一條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書處是本組織主要的常設執行機構,為本組織活動提供協調、信息——分析、法律和組織——技術保障,就開展本組織框架內的合作和本組織的國際交往提出建議,監督本組織各機構決議的執行。」
第二條
[編輯]將本組織憲章第十一條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詞改為「秘書長」。
第三條
[編輯]本議定書按本組織憲章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生效。
本議定書於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簽訂,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努爾蘇丹·納扎爾巴耶夫(簽字)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 胡錦濤(簽字) |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 庫爾曼別克·巴基耶夫(簽字) |
俄羅斯聯邦代表 | 弗拉基米爾·普京(簽字)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埃莫馬利·拉赫莫諾夫(簽字) |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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