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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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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督促和指導做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同意,現就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吳邦國委員長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指出,為實現黨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個目標,「我們要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上邁出決定性步伐」。王兆國副委員長最近指出,各地方應按照吳邦國委員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部署認真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切實形成法律完備、立法質量高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李建國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在最近召開的第十五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上,對開展地方性法規的全面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是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進行法律清理工作之後的一項重要工作。這項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專業性都很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大常委會,要深刻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是保證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200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部署對現行法律進行全面清理,廢止了部分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對部分法律進行了修改。根據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地方性法規應當根據法律修改和廢止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清理,以保持與法律的統一。做好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也是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地方性法規數量較多、涉及領域廣、影響面大,對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清理,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有利於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指導原則

  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圍繞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通過對現行地方性法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輕重緩急,分類進行處理,保證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更好地發揮地方性法規在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

  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指導原則:一是堅持服從並服務於國家和本地區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將立法與國家和本地區的重大決策與部署相結合,及時對不適應本地區改革發展要求的法規予以廢止或者進行修改,使地方性法規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要求。二是堅持法制統一。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和銜接,不得相互矛盾。三是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對現行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要堅持實事求是,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有多少問題就解決多少問題;對於查找出的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輕重緩急,有針對性、有重點、分步驟地加以解決。

  三、清理的範圍

  這次地方性法規的清理範圍是現行全部地方性法規,重點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沒有作過系統修改的地方性法規,着重解決法規和法規規定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主要圍繞以下四類問題進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規或法規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國家確定的區域發展戰略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規或法規規定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規規定之間明顯不協調的;四是地方性法規操作性不強,需要也有條件加以細化的。各地方在清理工作中發現還有其他問題的,可以一併予以梳理和研究。

  四、清理工作步驟

  (一)組織實施

  為保證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方要把開展法規清理工作納入明年立法工作的重點。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主要領導同志要加強領導和督促,並確定一位負責同志負總責。清理工作由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牽頭,同時充分發揮人大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同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大代表的作用。要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集中力量,狠抓落實。具體工作由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二)工作安排

  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負責對各自職責範圍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梳理,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商請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執行或者與本部門有關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梳理,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屬於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或者多個部門工作的問題,可以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牽頭做好溝通協調工作,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法規清理的意見和建議。

  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提出的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輕重緩急,可以按照予以廢止、宣布失效、進行修改、作出解釋、督促制定配套規章和納入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進行修改等方式,分類進行處理。

  近期已經完成或者即將完成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地方,要對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或者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清理工作進行「回頭看」,並提出意見。各地方在清理工作中,發現地方性法規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存在明顯不適應、不一致問題時,請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映。

  (三)時間要求

  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要力爭在2010年6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提出階段性工作報告,對需要廢止、修改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提出處理意見。原則上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和廢止的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適時加以修改。

  清理工作完成後,各地方人大常委會應在2010年12月底以前將清理情況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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