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新時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新時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20年9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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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新時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加強新時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持續快速發展,黨的民營經濟統戰工作不斷開拓創新。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採取一系列重大舉措,指導和推動民營經濟統戰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同時也要看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民營經濟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挑戰明顯增多,民營經濟人士的價值觀念和利益訴求日趨多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黨對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領導,更好把民營經濟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任務上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一)加強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是實現黨對民營經濟領導的重要方式。民營經濟作為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始終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經濟基礎;民營經濟人士作為我們自己人,始終是我們黨長期執政必須團結和依靠的重要力量。充分認識民營經濟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充分認識民營經濟存在和發展的長期性、必然性,推動新時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創新發展,有利於不斷增強黨對民營經濟的領導力,把廣大民營經濟人士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的周圍,凝聚起同心共築中國夢的磅礴力量。
(二)加強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是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內容。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始終堅持和完善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做好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有利於激發民營經濟人士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參與國家治理中的積極性、主動性,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
(三)加強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是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民營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提高民營企業家隊伍整體素質。加強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有利於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堅定發展信心、提高創新能力,鼓勵支持民營企業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轉換增長動力,推動民營經濟更好發展。
二、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提高黨領導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能力水平,切實加強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教育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聽黨話、跟黨走,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五)基本原則。堅持黨對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領導,始終從政治和全局高度謀劃推進工作;堅持「兩個毫不動搖」,進一步增強黨對民營經濟人士的領導力和凝聚力;堅持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形成良好政治生態;堅持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方針,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係,一手抓鼓勵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導,不斷增進民營經濟人士在黨的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政治共識。
三、加強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建設
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加大政治引領和思想引導力度,不斷築牢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基礎。
(六)鞏固擴大政治共識。教育引導民營經濟人士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切實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大力宣傳黨中央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大政方針,進一步推動思想理論創新,及時回應廣大民營經濟人士思想關切。各級黨委統戰部門要落實民營經濟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七)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持續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創新教育形式和話語體系,不斷擴大覆蓋面,提升實效性。依託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改革開放前沿地區等主題教育示範基地,加強世情國情黨情教育,引導民營經濟人士不斷增進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情感認同。發揮黨員民營企業家、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在理想信念教育中的示範作用,充分調動廣大民營經濟人士的主觀能動性,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八)加大思想引導力度。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增強自律意識,築牢思想道德防線,嚴格規範自身言行,培養健康生活情趣,塑造良好公眾形象。完善聯誼交友、談心交流制度,廣交深交摯友諍友,打造一支關鍵時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營經濟人士骨幹隊伍。按照「團結-批評-團結」原則,擴大團結面、體現包容性。
(九)倡導爭做「四個典範」。強化價值觀引領,引導民營經濟人士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法治觀、事業觀、財富觀,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深化中國夢宣傳教育,引導民營經濟人士樹立家國情懷,以產業報國、實業強國為己任,腳踏實地幹事,謙虛低調做人。注重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開展常態化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築牢依法合規經營底線,倡導重信譽、守信用、講信義,不斷提升民營經濟人士法治修養和道德水準。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充分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倡導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堅持致富思源、富而思進,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大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參與光彩事業、精準扶貧和公益慈善事業,克服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做到富而有德、富而有愛、富而有責。
四、建設高素質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民營經濟人士成長規律,以提高素質、優化結構、發揮作用為目標,建設一支高素質、有擔當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
(十)明確工作範圍。統戰工作要面向所有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工作對象主要包括民營企業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民營企業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經營者,民營投資機構自然人大股東,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工商領域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相關社會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民營中介機構主要合伙人,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個體工商戶。
(十一)健全選人機制。擴大選人視野,兼顧不同地區和行業、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建立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數據庫和人才庫。拓寬人才發現渠道,發揮人才主管部門、統戰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構建與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相適應的人才工作體系。優化代表人士隊伍結構,適當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傾斜,培養壯大堅定不移跟黨走、一心一意謀發展的民營經濟人士隊伍。
(十二)加強教育培養。做好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建設規劃,形成規範化常態化教育培養體系。充分發揮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表彰的激勵作用,進一步擴大其社會影響。以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優秀企業家精神為主要內容,加強對民營企業家的教育培訓。地方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注意加強對黨員民營經濟人士的教育培訓。堅持政治標準,積極穩妥做好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優秀分子中發展黨員工作,把政治素質好、群眾認可度高、符合黨員條件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及時吸收到黨內來。所在單位沒有黨組織的,縣級以上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可直接做好聯繫培養工作。
(十三)規範政治安排。堅持思想政治強、行業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選人用人標準,嚴把人選政治關和遵紀守法關,並按規定事先徵求企業黨組織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完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選人用人質量。做好民營企業家擔任省級工商聯主席試點工作。穩妥做好推薦優秀民營企業家作為各級人大、政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選工作,把好入口關。開展聘請民營企業家擔任特約檢察員、特約監察員工作。引導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強化履職盡責意識,建立健全履職考核制度和退出機制。
(十四)加大年輕一代培養力度。制定實施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計劃,加大教育培養力度。發揮老一代民營企業家的傳幫帶作用,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風建設,引導年輕一代繼承發揚聽黨話、跟黨走的光榮傳統,努力實現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
五、支持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是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題中應有之義,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
(十五)推動踐行新發展理念。加強形勢政策教育,大力選樹先進典型,引導民營經濟人士按照新發展理念謀劃推進企業改革發展,充分利用政府搭建的各類產學研用對接平台,發揮民營企業在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中的積極作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和推動解決民營企業轉型升級面臨的體制機制性障礙。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堅持穩中求進,堅守實業、做強主業,強化底線思維,增強風險意識,有效防範化解經營風險特別是金融風險。
(十六)鼓勵參與國家重大戰略。依託統一戰線組織動員民營經濟人士投身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等國家重大戰略,在服務國家經濟建設大局中實現企業發展,提升思想境界和事業格局。加強與重點國家和地區工商領域社會團體及其駐華機構的交流合作,在相關國際合作機制中充分發揮工商聯作用。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自覺維護國家利益,樹立中國民營企業良好形象。
(十七)支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引導民營經濟人士正確對待改革帶來的利益調整,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為全面深化改革建睿智之言、獻務實之策。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推動民營企業主動加強與世界一流企業和優秀國有企業交流合作,不斷提升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八)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平等保護產權為關鍵,推動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教育引導民營經濟人士樹立法律意識,堅持守法經營,自覺維護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加強民營經濟統計和監測分析,大力推進服務管理創新。充分發揮工商聯和商會的優勢作用,積極參與營商環境評價,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依法甄別糾正侵害民營企業產權錯案冤案、防範和處置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政企溝通協商制度
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是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重要任務。依託統一戰線開展政企溝通協商,是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的關鍵之舉。
(十九)規範溝通協商內容。包括經濟形勢和民營經濟發展狀況分析研判,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年度經濟工作部署、重要改革舉措和涉企政策,重要涉企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情況,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普遍性問題,重點骨幹民營企業風險防範和危機處置等。
(二十)創新溝通協商形式。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就協商事項事先聽取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代表意見建議。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通過與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座談懇談等方式,溝通有關情況,聚焦發展難題,共商解決辦法,並建立健全溝通成果督辦和反饋機制。建立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專題調研製度,每年開展重點考察調研,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聽取調研提出的意見建議。民營經濟占比較大的地方,黨委和政府召開經濟工作會議和涉及民營經濟發展的會議,人大制定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可邀請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參加。有關部門制定行業標準和規範,一般應委託行業協會商會提出意見。
(二十一)加強對商會和民營企業的聯繫服務。建立黨政領導幹部聯繫商會制度,以行業類、專業類商會和鄉鎮、街道商會為重點,暢通商會向黨委和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的渠道。規範黨政領導幹部與民營經濟人士聯繫交往,制定正面和負面清單,激勵幹部主動作為、靠前服務,督促幹部守住交往底線、防範廉政風險,做到「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統戰部門、工商聯要積極主動深入民營企業,及時反映並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
(二十二)完善民營企業訴求反映和權益維護機制。引導民營經濟人士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依法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尊重和保護企業家合法人身和財產權益。健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時有效化解民營企業民商事糾紛。
七、切實發揮工商聯和商會作用
工商聯及所屬商會是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重要組織依託。要深入推進工商聯改革和建設,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推動統戰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
(二十三)推進工商聯改革發展。圍繞促進「兩個健康」工作主題,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積極探索彰顯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優勢的組織體制、運行機制和活動方式,不斷增強工商聯的凝聚力、執行力、影響力。充分發揮工商聯在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建設中的引導作用,在民營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民營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服務作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協同作用,在依法平等保護產權方面的民主監督作用,努力把工商聯建成「民營經濟人士之家」。積極探索更好發揮工商聯作為民間商會(總商會)功能的有效形式。創新服務、培訓和維權平台載體,加快推進「網上工商聯」建設,進一步提升工作整體效能。
(二十四)推動統戰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加強工商聯所屬商會黨建工作,探索完善工商聯黨組織領導和管理所屬商會黨建工作的有效機制。探索在工商聯所屬商會黨組織中建立統戰工作聯絡員制度。積極培育和發展工商聯所屬商會,使商會組織覆蓋民營經濟發展各個行業和領域。鼓勵引導民營企業加入商會,商會發展會員不得設立資產規模等門檻。對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商會,工商聯要加強聯繫、指導和服務。將適宜由商會提供的公共服務職能轉移或委託給商會承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幫助商會更好承接公共服務、參與社會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規範和促進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加快推進工商聯所屬商會依法登記註冊。
(二十五)引導民營企業家相關組織規範有序發展。按照摸清情況、主動聯繫、依法監管、積極引導的工作方針,做好民營企業家相關組織工作。未經社團登記註冊的企業家相關組織不得從事社團活動,對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但主要開展社團活動的企業家相關組織進行清理整頓,對其中符合條件的依法進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加強對企業家相關組織舉辦論壇、研討、講堂、沙龍等活動的引導和管理。
八、加強黨對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領導
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是全黨的重要工作。要把加強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形成各方面既明確分工又高效協同的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格局。
(二十六)完善領導體制機制。各級黨委要依託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完善民營經濟統戰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部署、統籌推進民營經濟統戰工作。要充分發揮黨委統戰部門在民營經濟統戰工作中的牽頭協調作用,發揮工商聯的橋梁紐帶和助手作用。
(二十七)強化組織保障。充實民營經濟統戰工作力量,按照既精通統戰工作又熟悉經濟工作的要求,選好配強統戰部相關業務部門和工商聯機關幹部。工作任務重的市、縣黨委統戰部門要統籌現有資源,充實工作力量,保障工作開展。
(二十八)加強能力建設。加強教育培訓,注重實踐鍛煉,全面提升民營經濟統戰幹部隊伍整體素質,進一步增強從全局把握問題能力、應對風險挑戰能力、溝通協調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為做好新時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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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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