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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口岸限定區域治安管轄和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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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口岸限定區域治安管轄和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公境〔2003〕5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03年4月12日於北京市

廣東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明確口岸監管區治安管轄權和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請示》(粵公(請)字〔2003〕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邊防檢查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的規定對口岸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持出入境秩序。

二、發生在口岸限定區域內的刑事案件和超出邊防檢查職權的治安案件,由口岸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邊境地區和沿海地區邊防檢查站在口岸限定區域查獲的偷渡案件的管轄仍按公安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口岸所在地公安機關與口岸邊防檢查站要加強協調配合。邊防檢查站對口岸限定區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超出邊防檢查職權的治安案件,要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現場,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並及時移交口岸所在地公安機關;口岸所在地公安機關對邊防檢查站移交的案件,要及時受理,並認真作出處理。

四、地方公安機關因辦案需要進入口岸限定區域時,應通報邊防檢查站,邊防檢查站要給予積極配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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