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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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1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1年)廢止。
政務院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
(50)政財董字第118號
1950年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

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編輯]

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資照發。其發放辦法:按月計資者,不扣工資;按日計資者,工資照發;按件計資者,有基本工資規定按基本工資發給,無基本工資規定按平均工資(即上月實際工作日除上月工資總額)發給。

二、關於在假期內特殊原因必須工作者,依據前項原則,應增發新資。

各地收到本辦法後,希即通知所屬遵照執行。

  • 一、按日計資者,如日工資是按二十五天半計算的,假日休息時不另發工資;如按日曆天數計算的,假日休息時工資照發。
  • 二、按件計資者,如計件單價是按二十五天半計算的,假日休息時不另發工資,如按日曆天數計算的,假日休息時工資照發。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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