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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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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规已于2011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废止。
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50)政财董字第118号
1950年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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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者,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平均工资(即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上月工资总额)发给。

二、关于在假期内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依据前项原则,应增发新资。

各地收到本办法后,希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 一、按日计资者,如日工资是按二十五天半计算的,假日休息时不另发工资;如按日历天数计算的,假日休息时工资照发。
  • 二、按件计资者,如计件单价是按二十五天半计算的,假日休息时不另发工资,如按日历天数计算的,假日休息时工资照发。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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