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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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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中辦發〔1993〕23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1993年11月14日
紀檢監察辦案法規手冊(增訂本) https://mbook.kongfz.com/414114/2718051750/ https://www.zgsxjjls.com/article/?type=detail&id=17574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中辦發〔1993〕23號  1993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1年8月15日轉發的《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見中辦發[1991]8號文件),明確了因公出國人員審查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調整了審批權限,簡化了審批手續,修改了因公出國人員的條件。執行兩年多來,效果是好的,有力地促進了對外交往的發展。目前,隨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因公出國人員大量增加。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因公出國人員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在調整因公出國人員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後,各級黨政領導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加強宏觀管理。對不按中央規定擅自下放審批權限,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濫用審批權造成嚴重後果的,上級領導機關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直至收回出國人員審批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司(局),是本地區、本部門因公出國人員審查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加強管理,嚴格把關,杜絕搞公費出國旅遊等不正之風。對不符合政策和違反規定的出國團組,有權提出異議或向黨委(黨組)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期綜合情況,向黨委(黨組)匯報,並於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因公出國人員審查工作情況向黨委(黨組)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作出書面報告。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

    為做好因公出國人員審查工作,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對外交往迅速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現對1991年8月制定的《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見中辦發[1991]8號文件)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正縣(處)級以上幹部,以及其他相當於正縣(處)級以上幹部因公臨時出國,除犯有比較嚴重錯誤的仍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查手續外,一般可與出國任務一起審批,不另辦理因公出國人員審查手續。上述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在辦理出國任務審查批件後由所在單位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見附件一見表)報送主管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其他人員因公臨時出國,仍按原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二、增加下列單位為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審批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工作部門和人民政府廳(局)黨組(黨委),地(市)委組織部和人事局,縣(市)委;
    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沿海對外開放區內的地級省轄市和沿邊、沿江對外開放的地級省轄市,除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局外,還可酌情增加外事、外經貿部門為審批單位;
    中央、國家機關部委和省政府、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理的對外交往較多的事業單位黨委,國有大型企業,對外交往較多的中型企業以及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企業黨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範圍,結合對外交流和因公出國人員審查工作的實際,區別不同情況,有領導有步驟地自行確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因公出國人員審批單位,不搞"一刀切",並將名單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中央、國家機關部委和人民團體確定的在京外的審批單位名單,還應抄送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
    三、常駐國外人員中,副省(部)級以上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提出意見後,報中央審批;正副地(廳)、司(局)級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審批;正副縣(處)級幹部,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授權的部門和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審批;其他人員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和人民政府有關廳(局)黨組(黨委),地(市)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以及各人民團體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批。駐外使、領館,駐聯合國機構和派駐新華社香港分社、新華社澳門分社的常駐人員仍按原規定辦理。
    四、因公出國人員,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填寫《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見附件二見表),按審批權限審批,並由審批單位出具《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見附件三見表)。審查批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常駐國外人員審查批件的有效期可與組織批准其在國外的任職期限相同),在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的人員,憑出國任務批件辦理出國手續。所在單位在辦量出國任務審查批件後,為再次出國人員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報送其主管組織、人事部門和原因公出國人員審批部門備案,不再使用《因公再次出國證明》。
    在審查批件有效期內,發現出國人員有問題不宜再派遣出國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原因公出國人員工審批部門和護照填發機關。
    五、沒有因公出國人員審批權限的企業,其人員因公臨時出國,一般實行兩級審批,即經所在單位黨委審查同意後,按隸屬關係直接報因公出國人員審批部門審批,不再經過其他中間環節。其他人員出國,也要儘量減少中間審批環節。
    六、軍隊系統涉及調整因公出國人員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的問題,由總政治部作出規定,報中央軍委審批。
    本補充規定未涉及的問題,仍按《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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