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的通知 中辦發〔1991〕8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1991年8月15日 |
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 |
中共中央組織干審局,干審工作政策文件選編 (上),651-656 北京:黨建讀物出版社, 1993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的通知
[編輯]1991年8月15日 · 中辦發〔1991〕8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黨中央、國務院認為,為適應進一步改革開放和對外交往迅速發展的需要,有領導有步驟地調整出國人員審批權限,簡化出國審查手續,適當修改出國人員條件,是必要的。出國人員審批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係到出國任務的完成,也是加強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出國人員所在單位要切實負責,認真做好審查工作,上級審批部門要嚴格把關。今後,凡發生嚴重違反外事紀律、出走不歸等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和審批部門負責寫出報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同時抄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對因審批工作疏忽而發生嚴重問題的,要追究派出單位和審批部門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幾年的經驗教訓,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執行本規定的實施細則,並進一步加強對出國人員審查工作的領導和對各審批單位的檢查指導,及時研究和解決出現的問題,不斷改進工作,確保出國人員質量。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
[編輯]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進一步貫徹執行對外開放政策和順利完成出國任務,做好出國人員的審查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一、出國人員條件
(一) 政治條件
出國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
對於下列人員,應根據本人具體情況,特別是現實表現,實事求是,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1.反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項基本原則,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在動亂中犯有組織、策劃、煽動錯誤和直接參與打砸搶燒的,均不得派遣出國;一時認識不清、思想模糊,經過教育有明顯轉變,現實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
2.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打砸搶分子,不得派遣出國;犯有嚴重錯誤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國,但本人作了深刻檢查,現實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
3.凡參與現行反革命活動、刑事犯罪活動或已立案偵察的,不得派遣出國。受過刑事處分或勞動教養後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國;但在長期考驗中表現好,有專長又確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國。
4.凡參與經濟犯罪活動,有偷稅漏稅、走私販私、投機倒把、執法犯法、敲詐勒索、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及泄露國家經濟情報和其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不得派遣出國;經濟上犯有一般性錯誤,情節輕微,經教育確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國。
5.嚴重違反外事紀律,損害國家尊嚴和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得派遣出國;偶爾違反外事紀律,情節較經,經過教育確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國。
6.個人主義嚴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的,不得派遣出國;偶爾犯有一般生活作風錯誤,未造成惡劣影響,經過教育確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國。
7.因犯嚴重錯誤,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的,不得派遣出國;但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犯有錯誤正在處理過程中,未作結論的,或雖屬一般性問題,但本人有嚴重牴觸情緒的,暫不派遣出國。
(二)業務條件
出國人員必須熟悉本職業務,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具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完成出國所擔負的任務。
常駐國外、留學進修、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和專業技術考察的人員,一般應具有相應的外語水平。
出國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二、出國人員審批權限
(一) 常駐國外人員
屬干中央管理的幹部,其出國審查按幹部任免手續辦理;不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和工勤人員,分別由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各人民團體黨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查批准。
(二) 臨時出國人員
1. 下列人員出國可與出國任務一起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
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委員;
中央、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副部級以上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副省級以上幹部。
2.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副司(局)級以上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地(廳)級以上幹部,以及其他相當於副司(局)級、副地(廳)級以上的幹部出國,除犯有比較嚴重錯誤的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外,一般可與出國任務一起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但要在出國任務審批後15天內報送主管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3. 除以上第1款、第2款所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出國都應按管理權限單獨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由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冶區、直轄市黨委及其授權的單位審查批准。
4. 能行使出國人員審批權的單位是: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組織人事部門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和國務院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黨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黨委工作部門,人民政府人事廳(局)和對外交往多的廳(局),地(州)委,地級省轄市委。
少數對外交往多的全國重點高等院校、重點科研單位和特大型企業。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黨組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按照上述規定範圍,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對外開放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出國人員審批單位的名單,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審查批准。
5. 跨地區、跨部門組團的出國人員或組團單位臨時借調的出國人員,按其行政隸屬關係,根據出國人員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的借調人員和中外合作、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借調人員出國,原則上按其行政隸屬關係辦理審批手續;凡已工作六個月以上並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徵得借出單位同意後,也可由借聘單位所在地區或部門有審批權的單位審批。
6. 中央部門在地方的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其幹部管理以中央部門為主的,原則上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中央部門審批有困難的,在徵得地方黨委同意後,也可由所在地方黨委審批。
三、出國人員審批手續
(一) 出國人員,由所在單位填寫《出國人員審查表》,按審批權限審批,由審批單位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批件,審查批件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出國應重新辦理審查批件。在有效期內,發現出國人員有問題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審批部門,撤銷其審查批件。
(二) 在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出具《再次出國證明》,報組團單位根據原審查批件辦理出國手續,並同時向原審批單位備案。如所在單位為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單位,則應由縣級主管部門出具《再次出國證明》。在審查批件有效期內調動工作單位者再次出國,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 屬於中央管理的常駐國外幹部,在報請中央任命時,只填寫《幹部任免呈報表》,經中央組織部審查後上報中央,不再填報出國人員審查表。
(四) 海員、國際列車員、聯郵員、國際航班機組人員以及一般勞務人員的出國審批手續,按各業務歸口部門的規定辦理。
(五) 掌握國家重大技術機密和國防尖端技術的人員必須出國時,派出單位要嚴格把關,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批准後及時通知國家安全機關,共同研究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六) 在規定的審批權限範圍內,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情況,在保證出國人員質量的前提下,對減少審批層次和簡化手續制訂出具體規定。
四、其它有關問題
派往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條件、審批權限和審批手續,均按本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遣出國人員,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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