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務院管理幹部的公司領導職數等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國務院管理幹部的公司領導職數等若干問題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9年5月11日 |
(1989年5月11日國務院批准 1989年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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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國務院在《關於幹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了目前由國務院管理幹部的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和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總理辦公會議的有關精神,現對國務院管理幹部的公司(名單附後)領導幹部職數、任職年齡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領導幹部職數
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不超過四人。
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不超過五人。設董事會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二、公司領導幹部任職年齡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三、公司領導幹部兼職問題
各公司正、副總經理不得在本公司系統以外的其他單位兼職,已經兼職的,在本規定下達後應立即辭去所兼職務。
設董事會的公司,其正、副董事長也不得在本公司系統以外的其他單位兼職。
四、公司領導幹部的人事關係
凡在公司擔任實職的,其行政、工資等關係應轉到公司,必須與原單位脫鈎。尚未辦理轉移手續的,應在本規定下達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今後凡調入公司任職的,在接到國務院任命通知後,要立即辦理轉移手續。
五、公司領導幹部的級別與工資待遇
公司及公司領導幹部不套政府機關的行政級別。公司領導幹部的工資待遇,另行規定。
六、公司由於工作需要或因其他特殊情況,在領導幹部職數、任職年齡及兼職等問題上需要超出本規定的,要說明理由報請國務院審批。
七、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附:國務院管理幹部的公司
[編輯]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包裝總公司、國家能源投資公司、國家交通投資公司、國家原材料投資公司、國家機電輕紡投資公司、國家農業投資公司、國家林業投資公司。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光大實業公司、中國康華發展總公司、中國工商經濟開發公司、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中國新技術開發投資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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