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通告(第四號)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馬鞍山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第三號) 關於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通告(第四號)
2020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馬鞍山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
馬鞍山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第五號)
公告原文

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堅決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省防控應急指揮部《關於啟動安徽省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通知》精神,現就在全市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入下列公共場所必須佩戴口罩:

(一)賓館、飯館、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理髮店、美容店;

(三)體育運動場所、公園、非封閉景區;

(四)商場(店)、超市、書店;

(五)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當佩戴口罩。

三、各公共場所應當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提示,並要求顧客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

四、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法依規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另行通告。

馬鞍山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
2020年1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