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南昌市設立海關機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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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南昌市設立海關機構的復函
國辦函〔1986〕47號
1986年9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在南昌市設立海關機構的復函

國辦函〔1986〕4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昌海關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答覆如下:

因南昌市不是直接對外開放的口岸,進出口貨運量不大,設立南昌海關的條件不成熟。考慮到你省進一步開展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同意在南昌市設立海關辦事處,隸屬九江海關。人員編制由海關總署調劑解決,交通工具、檢查儀器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請你省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113號文件的規定,解決該辦事處的辦公、生活用房。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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