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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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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国办函〔1986〕47号
1986年9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国办函〔1986〕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因南昌市不是直接对外开放的口岸,进出口货运量不大,设立南昌海关的条件不成熟。考虑到你省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同意在南昌市设立海关办事处,隶属九江海关。人员编制由海关总署调剂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请你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件的规定,解决该办事处的办公、生活用房。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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