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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土地改革區迅速建立與運用人民法庭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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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土地改革區迅速建立與運用人民法庭的指示
1951年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八日發布)

一、自從宣布實施土地改革,農民運動在若干地區迅速展開之後,地主階級雖經政府多次給以教育說服,但他們當中仍有一部不法分子,藐視政府法令,採取多種辦法破壞與抵抗土地改革,因而引起農民群眾巨大的激憤,紛紛要求政府嚴予懲辦。有些地區適時地建立了人民法庭,有效地配合群眾鬥爭,執行了對這些不法分子的判處,確已予農民運動以巨大幫助。有些地方不注意建立或建立後不善於運用,對不法地主的破壞行動缺乏及時與準確的處理;因而客觀上就助長了農民運動本來可以避免的若干偏差。

因此,各地必須立即檢查建立與運用人民法庭的工作情況,已建立者進一步加以健全,未建立者即時建立,並應認真將以下幾項任務擔負起來:

甲:鎮壓土地改革中的不法分子,貫徹懲治不法地主條例。

乙:處理土地改革中的爭議事件,保障土地改革法之準確執行。

丙:依法保護一切應行保護的人士,改正不當的決定。

二、尚未建立人民法庭的地區,切不可因為幹部缺乏就推遲了建立時間。須知:抽出一部擔任土地改革工作的幹部去擔負法庭職務,這並不是削弱土地改革力量,而是在增強了土地改革力量。各地經驗都證明:正在開展着的群眾講法講理鬥爭,還必須加上人民法庭的依法審判,才能及時有效地制服地主抵抗,並教育農民群眾使用這些合法鬥爭形勢打擊地主的一切非法的、破壞行為,較順利地掃出許多橫在土地改革道路中的障礙,保證農民運動的順利進行。企圖以人民法庭審判來代替全部群眾鬥爭,固然是錯誤的,不應該的,各鄉各村群眾說理鬥爭依然應當作主要的鬥爭形勢;但僅依靠群眾直接行動,而不曉得運用人民法庭這一個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去依法懲辦頑強不化的不法分子,就難於使這些分子在人民群眾面前低頭;因而可能又迫使群眾不得不採取非法方式,如亂打亂吊等辦法去進行鬥爭,或者已經犯了這些錯誤而難以有效糾正。其結果必然引起爭執法令在執行上的混亂,妨礙群眾的充分發動,影響廣大人民的同情與贊助。

三、經驗證明:一縣範圍只建立一個縣庭,是不敷需要的,必須適應運動的開展,及時建立若干分庭。其數量以能迅速及時處理群眾控告事件為度。一般可依由點到面及土地改革逐步深入的情況下,逐步做到一區設立一個。法庭工作人員按人民法庭組織通則及業務繁簡決定。

每一分庭,除必須有正副審判長及審判員意外,還應委派監察員若干人,深入群眾,實行檢舉。

分庭審判長由區長或副區長或縣府委派人員擔任,副審判長從土地改革幹部中選任之(須專職),審判員由人民團體選舉,檢察院由當地農協推薦或由土地改革隊工作人員中選任。並儘可能吸收積極贊助土地改革司法人員參加工作。

上述工作人員,必須是政治純潔、立場堅定、作風正派為群眾所愛戴的幹部,絕不應單純地從技術要求出發,選拔不當人員,使人民法庭因構成分子不純,造成執行政策上的重大錯誤。

為使被選人員,通達司法業務,由專署或縣府加以短期業務訓練則是必要的。

四、人民法庭在土地改革時期,主要職務應集中在處理有關土地改革的案件,從懲治不法地主,處理劃階級,沒收徵收直至分配中的爭議。一切複雜的特務案件和普通的民事案件,皆應劃歸司法、公安機關處理。縣人民法庭兼任判處反革命案件初審職務是可以的。分庭則應無例外地以處理土地改革案件為主。

五、人民法庭的職務只要是執行審判,但為了使審判正確,能及時使得廣大群眾擁護起見,人民法庭在進行工作時,必須直接與充分地聯繫群眾,系統地進行下列活動:

甲:進行廣泛的宣傳解釋工作,吸引所有參加土地改革工作人員,大力宣傳懲治不法地主條例及人民法庭的任務與作用,喚起群眾對人民法庭了解信任,曉得如何運用。並配合政府及土地改革委員會,召集地主訓話,安頓守法地主,警戒不法地主。

乙:有計劃地派員參加群眾的訴苦運動講理鬥爭大會,以便搜集群眾意見,調查不法分子的罪行,及時檢舉與接受群眾控告,主動地傳訊審判,解決重大爭執。

丙:在與土地改革重點相鄰的尚未進入土地改革的地區執行對破壞分子的管制,採取警告、傳訊直至拘捕、判處等手段,保障廣大地面的人民秩序。

丁:在審訊結案之後,即使宣判、出布告,並組織群眾討論,提高群眾認識,勸告地主所知警戒,以擴大政治效果。

上述各點是人民法庭爭取主動,保證處理問題能夠準確而又及時的關鍵所在,消極地抱「民不告官不理」態度辦事是極端錯誤的。

六、人民法庭在執行審判時,必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法庭通則的規定,認真調查證據,保障原告人(或團體)、檢舉人,以及被告者在法庭內的合法權利。嚴禁妄自猜斷,草率判處,或肉刑逼供。

開庭時,可以吸收有關地區群眾一定數量代表參加陪審或旁聽,但不可使用群眾公審大會形式交由群眾直接處理。組織群眾控訴,群眾性慶祝行動是有好處的,但應與法庭審判分開進行,而不可混淆。

重要案件皆須經預審、覆審、宣判等三個步驟,但手續要簡潔,形式要活潑,以能適應群眾水準,保證迅速及時與正確處理問題為原則。切勿不適當地引用着舊司法人員過分複雜的繁瑣手續,致使群眾怯於到人民法庭辦事,喪失群眾信任。

七、責成各專署專員、副專員親自動手幫助,在所屬地區辦好一個示範法庭,即時總結經驗,傳播教育,以資仿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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