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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地改革区迅速建立与运用人民法庭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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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地改革区迅速建立与运用人民法庭的指示
1951年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南军政委员会
(中南军政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八日发布)

一、自从宣布实施土地改革,农民运动在若干地区迅速展开之后,地主阶级虽经政府多次给以教育说服,但他们当中仍有一部不法分子,藐视政府法令,采取多种办法破坏与抵抗土地改革,因而引起农民群众巨大的激愤,纷纷要求政府严予惩办。有些地区适时地建立了人民法庭,有效地配合群众斗争,执行了对这些不法分子的判处,确已予农民运动以巨大帮助。有些地方不注意建立或建立后不善于运用,对不法地主的破坏行动缺乏及时与准确的处理;因而客观上就助长了农民运动本来可以避免的若干偏差。

因此,各地必须立即检查建立与运用人民法庭的工作情况,已建立者进一步加以健全,未建立者即时建立,并应认真将以下几项任务担负起来:

甲:镇压土地改革中的不法分子,贯彻惩治不法地主条例。

乙:处理土地改革中的争议事件,保障土地改革法之准确执行。

丙:依法保护一切应行保护的人士,改正不当的决定。

二、尚未建立人民法庭的地区,切不可因为干部缺乏就推迟了建立时间。须知:抽出一部担任土地改革工作的干部去担负法庭职务,这并不是削弱土地改革力量,而是在增强了土地改革力量。各地经验都证明:正在开展着的群众讲法讲理斗争,还必须加上人民法庭的依法审判,才能及时有效地制服地主抵抗,并教育农民群众使用这些合法斗争形势打击地主的一切非法的、破坏行为,较顺利地扫出许多横在土地改革道路中的障碍,保证农民运动的顺利进行。企图以人民法庭审判来代替全部群众斗争,固然是错误的,不应该的,各乡各村群众说理斗争依然应当作主要的斗争形势;但仅依靠群众直接行动,而不晓得运用人民法庭这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去依法惩办顽强不化的不法分子,就难于使这些分子在人民群众面前低头;因而可能又迫使群众不得不采取非法方式,如乱打乱吊等办法去进行斗争,或者已经犯了这些错误而难以有效纠正。其结果必然引起争执法令在执行上的混乱,妨碍群众的充分发动,影响广大人民的同情与赞助。

三、经验证明:一县范围只建立一个县庭,是不敷需要的,必须适应运动的开展,及时建立若干分庭。其数量以能迅速及时处理群众控告事件为度。一般可依由点到面及土地改革逐步深入的情况下,逐步做到一区设立一个。法庭工作人员按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及业务繁简决定。

每一分庭,除必须有正副审判长及审判员意外,还应委派监察员若干人,深入群众,实行检举。

分庭审判长由区长或副区长或县府委派人员担任,副审判长从土地改革干部中选任之(须专职),审判员由人民团体选举,检察院由当地农协推荐或由土地改革队工作人员中选任。并尽可能吸收积极赞助土地改革司法人员参加工作。

上述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纯洁、立场坚定、作风正派为群众所爱戴的干部,绝不应单纯地从技术要求出发,选拔不当人员,使人民法庭因构成分子不纯,造成执行政策上的重大错误。

为使被选人员,通达司法业务,由专署或县府加以短期业务训练则是必要的。

四、人民法庭在土地改革时期,主要职务应集中在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案件,从惩治不法地主,处理划阶级,没收征收直至分配中的争议。一切复杂的特务案件和普通的民事案件,皆应划归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县人民法庭兼任判处反革命案件初审职务是可以的。分庭则应无例外地以处理土地改革案件为主。

五、人民法庭的职务只要是执行审判,但为了使审判正确,能及时使得广大群众拥护起见,人民法庭在进行工作时,必须直接与充分地联系群众,系统地进行下列活动:

甲: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工作,吸引所有参加土地改革工作人员,大力宣传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及人民法庭的任务与作用,唤起群众对人民法庭了解信任,晓得如何运用。并配合政府及土地改革委员会,召集地主训话,安顿守法地主,警戒不法地主。

乙:有计划地派员参加群众的诉苦运动讲理斗争大会,以便搜集群众意见,调查不法分子的罪行,及时检举与接受群众控告,主动地传讯审判,解决重大争执。

丙:在与土地改革重点相邻的尚未进入土地改革的地区执行对破坏分子的管制,采取警告、传讯直至拘捕、判处等手段,保障广大地面的人民秩序。

丁:在审讯结案之后,即使宣判、出布告,并组织群众讨论,提高群众认识,劝告地主所知警戒,以扩大政治效果。

上述各点是人民法庭争取主动,保证处理问题能够准确而又及时的关键所在,消极地抱“民不告官不理”态度办事是极端错误的。

六、人民法庭在执行审判时,必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法庭通则的规定,认真调查证据,保障原告人(或团体)、检举人,以及被告者在法庭内的合法权利。严禁妄自猜断,草率判处,或肉刑逼供。

开庭时,可以吸收有关地区群众一定数量代表参加陪审或旁听,但不可使用群众公审大会形式交由群众直接处理。组织群众控诉,群众性庆祝行动是有好处的,但应与法庭审判分开进行,而不可混淆。

重要案件皆须经预审、复审、宣判等三个步骤,但手续要简洁,形式要活泼,以能适应群众水准,保证迅速及时与正确处理问题为原则。切勿不适当地引用着旧司法人员过分复杂的繁琐手续,致使群众怯于到人民法庭办事,丧失群众信任。

七、责成各专署专员、副专员亲自动手帮助,在所属地区办好一个示范法庭,即时总结经验,传播教育,以资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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