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
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 中發[1979]15號 1979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革命委員會外事辦公室、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備部委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和國務院同意外交部《關於肅清「四人幫」在批判〈中國〉影片問題上的流毒、撥亂反正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你們連同《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向幹部和群眾傳達,並認真執行。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
一、凡是劃為軍事禁區的地方和單位一律禁止外國人攝影。某些外國人經批准而進入軍事禁區時,應該在事先通知他們不得攝影,也不得攜帶照像機、錄像機和電視、電影攝影機。
二、對文物保護單位及博物館。除可拍攝外景風景照片外,凡根據有關部門規定不能拍攝的部分應事先通知前往參觀的外賓,並在現場設置「請勿照像」的中外文說明。古壁畫、字畫、紡織品等允許拍攝時,不准使用碘鎢燈光,以免損害文物。
三、除上述規定外,外國人在非禁區內的攝影問題,一般應該根據「不允許外國人攝影就不要安排外國人參觀,允許外國人參觀就允許外國人攝影」的原則執行。在參觀項目中,如有個別部分不允許照相的,也要事先向外賓說明。
四、接待單位應認真做好專業攝影人員來華拍片的接待工作,允許外國人攝影的地方和項目。要有適當的準備,但不要弄虛作假。
五、非專業攝影人員來華,一般不宣同意使用十六毫米以上的攝影機拍片。個別需照顧的對象,接待單位應報本部門領導批准。十六毫米以上的電影膠捲不再由海關封存。
本規定頒發後,一九五八年九月九日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的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通知,以及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過去發的同本規定精神相牴觸的規定、通知、即行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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