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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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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
中发[1979]15号
1979年2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发[1979]1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备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外交部《关于肃清“四人帮”在批判〈中国〉影片问题上的流毒、拨乱反正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你们连同《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向干部和群众传达,并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

  一、凡是划为军事禁区的地方和单位一律禁止外国人摄影。某些外国人经批准而进入军事禁区时,应该在事先通知他们不得摄影,也不得携带照像机、录像机和电视、电影摄影机。

  二、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除可拍摄外景风景照片外,凡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不能拍摄的部分应事先通知前往参观的外宾,并在现场设置“请勿照像”的中外文说明。古壁画、字画、纺织品等允许拍摄时,不准使用碘钨灯光,以免损害文物。

  三、除上述规定外,外国人在非禁区内的摄影问题,一般应该根据“不允许外国人摄影就不要安排外国人参观,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的原则执行。在参观项目中,如有个别部分不允许照相的,也要事先向外宾说明。

  四、接待单位应认真做好专业摄影人员来华拍片的接待工作,允许外国人摄影的地方和项目。要有适当的准备,但不要弄虚作假。

  五、非专业摄影人员来华,一般不宣同意使用十六毫米以上的摄影机拍片。个别需照顾的对象,接待单位应报本部门领导批准。十六毫米以上的电影胶卷不再由海关封存。

  本规定颁发后,一九五八年九月九日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通知,以及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过去发的同本规定精神相抵触的规定、通知、即行废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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