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7年5月20日
公安部1997年5月20日文件,1997年6月10日經「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批轉,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20號。http://bl.ningbo.gov.cn/news_read.php?id=9945&catg_code=news-01-05-02-19-02

長期以來,農村戶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較薄弱,許多地方機構不健全,沒有專人管理,戶籍登記制度不嚴密,出生不報、死亡不銷等問題十分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人口管理失控現象,致使人口統計數據不準確,影響了為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供準確依據,也不利於政府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須採取措施加以完善。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目標和要求[編輯]

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要統一城鄉戶籍登記制度,理順農村戶籍管理體制,實施嚴密管理並改進管理手段,逐步實現農村戶籍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現代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各地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從實際出發,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這項工作,抓緊完成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和門牌的製發工作,逐步在全國農村建立健全戶籍管理機構,在本世紀末基本統一城鄉戶籍登記管理制度,切實改變農村戶籍管理薄弱的狀況。

二、建立健全各項戶籍登記管理制度[編輯]

在農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和變更更正等項登記管理制度,全面執行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等規定並加強查驗、核查工作,同時建立和完善戶籍的調查、通報、統計、檔案和門牌編制等項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規定,為登記常住戶口的每個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為每個家庭製發居民戶口簿。

加強新生嬰兒的出生登記工作。對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遺棄的嬰兒等,監護人都必須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出生登記。新生嬰兒可以隨母或者隨父登記常住戶口。

門(樓)牌的編制管理是公安機關實施戶籍登記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認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門(樓)牌的設置、編號、製作、安裝和管理等項制度,為住戶統一編制、裝釘門(樓)牌,並加強經常性的管理,逐步實現門(樓)牌編制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

三、建立健全戶籍管理機構,充實戶籍管理隊伍[編輯]

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一鄉(鎮)一所」的原則,在國家「九五」、「十五」計劃期間把鄉(鎮)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來,同時配足相應的警力,切實加強農村戶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鄉(鎮)可以先組建臨時機構負責本鄉(鎮)的戶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人由民警擔任(編制問題另行解決),其餘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現有工作人員中調劑解決。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專職或兼職戶籍協管員,協助戶口登記機關做好轄區內的戶籍登記管理工作。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編輯]

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是一項艱巨、複雜的工作。各地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根據本意見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實解決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及改進管理手段所需的經費。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要加強檢查指導,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並做好驗收工作。戶籍管理機構要加強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禁在工本費以外亂收費,違者要追究責任。

這項工作實施情況,由省級公安機關匯總報公安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