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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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5號(關於進口美國大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5號
2020年5月18日於北京市
有效期:2020年5月19日—2025年5月19日(不含本日)
5月20日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9號(關於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20年第15號

關於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8年12月2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9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大麥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補貼,國內大麥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補貼稅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率為6.9%。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

被調查產品名稱:大麥。

英文名稱:Barley

主要用途:大麥是一種禾穀類作物,系禾本科、大麥屬,主要用於釀酒、飼料等生產,也可作為種子,以及直接或通過加工被消費者食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31000和10039000。

三、徵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澳大利亞的大麥時,應依據本裁定所確定的反補貼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反補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補貼稅的追溯徵收

對實施最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不追溯徵收反補貼稅。

五、徵收反補貼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補貼稅的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覆審

在徵收反補貼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調查機關申請覆審。

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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