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美國通用原子航空系統公司、通用動力陸地系統公司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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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美國通用原子航空系統公司、通用動力陸地系統公司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2024年4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2024年4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5號公布,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
關於對美國通用原子航空系統公司、通用動力陸地系統公司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2024年4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5號公布,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美國持續向中國台灣地區出售武器,嚴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嚴重損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中方決定對參與向中國台灣地區出售武器的美國通用原子航空系統公司、通用動力陸地系統公司等後附《反制清單》列明的企業採取以下反制措施:
一、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不予簽發籤證、不准入境。
本決定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附件:反制清單
外交部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反制清單
一、通用原子航空系統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
二、通用動力陸地系統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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