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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国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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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国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2024年4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4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5号公布,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关于对美国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2024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5号公布,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美国持续向中国台湾地区出售武器,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中方决定对参与向中国台湾地区出售武器的美国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等后附《反制清单》列明的企业采取以下反制措施:

一、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附件:反制清单

外交部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反制清单

一、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

二、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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