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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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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
2022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
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

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和加強黨對中小學校的全面領導,根據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現就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揮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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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學校黨組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小學校得到切實貫徹落實。

2.堅持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各方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團結帶領全校教職工推動學校改革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3.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和學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4.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5.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6.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抓好學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學校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7.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嚴格執行「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8.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9.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強化黨建帶團建、隊建,加強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管理,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要事項。

(二)學校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組織班子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三)學校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組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二、支持和保證校長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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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學校黨組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內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研究擬訂和執行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招生、就業和學生學籍管理。

3.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校思政課教學質量。組織開展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建設文明校園。

4.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預算、大額度支出,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6.加強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與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學校與社會、家庭的聯繫,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學校黨組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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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黨組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並主持,不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

(六)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七)學校黨組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黨組織書記與校長充分溝通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涉及幹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當按照決策程序進行複議。

中小學校要結合實際,制定學校黨組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並按管理權限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和備案。

四、完善協調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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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行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必須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組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合理確定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九)建立學校黨組織書記和校長定期溝通制度。黨組織書記和校長要及時交流思想、工作情況,帶頭維護班子團結。學校黨組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重要議題,黨組織書記、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對方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前,黨組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十)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的工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協調配合,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十一)發揮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群團組織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群團組織等通報學校工作情況。

五、加強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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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好配強學校領導班子特別是黨組織書記和校長。上級黨組織要認真履行領導和把關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選拔黨性強、懂教育、會管理、有威信、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優秀黨員幹部擔任學校黨組織書記,着力培養政治過硬、品德高尚、業務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長隊伍。黨組織設置為黨委、黨總支的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一般應當分設,黨組織書記一般不兼任行政領導職務,校長是中共黨員的應當同時擔任黨組織副書記;黨組織設置為黨支部的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一般由一人擔任,同時應當設1名專職副書記;學校行政班子副職中的黨員一般應當進入黨組織班子。加強學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完善培養選拔、教育培訓、考核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任期考核,推動學校領導人員履職盡責、潛心育人、清正廉潔。

(十三)加強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優化基層黨組織設置、創新活動方式,嚴格黨員教育管理、嚴肅黨的組織生活,推動黨建工作與教育教學、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強對優秀教師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雙培養」機制。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建立與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相適應的保障機制,健全黨務工作機構,充實黨務工作力量,落實黨務工作隊伍激勵保障措施。集團化辦學等類型的中小學校黨組織要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和辦學實際,加強對成員學校、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十四)建立和落實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學校黨組織要結合年度考核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執行情況,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在民主生活會、述職評議、年度工作總結中報告個人執行情況。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將學校貫徹執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情況作為巡察監督、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和對學校領導班子、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學校黨組織決議,或因班子內部不團結而嚴重影響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必要時對班子進行調整。

(十五)地方各級黨委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黨委組織、教育工作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慎推進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針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學校,統籌領導班子調整、制度機制配套和學校章程修訂等相關工作,在做好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工作準備的前提下,成熟一個調整一個。通過教育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加強對中小學校貫徹執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工作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本意見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公辦幼兒園參照執行,民辦中小學校黨的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未單獨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中小學校,黨組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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