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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辦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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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辦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中國人民銀行
1988年9月6日
銀傳[1988]3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郵電部:

  遵照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人民銀行與各專業銀行共同商議後,確定從1988年9月10日開始,對城鄉居民個人3年以上定期儲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華僑人民幣儲蓄存款)實行保值貼補。現將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銀行以及城市、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部門以及其他允許辦理人民幣儲蓄的金融機構,對3年以上定期儲蓄存款都按保值儲蓄貼補率予以貼補。

  二、對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的長期定期存款不實行保值辦法,並嚴禁將國家資金或集體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入保值儲蓄。儲蓄和稽核部門要嚴格審查,如發現將公款存入保值儲蓄的,一律不予計息。

  三、儲戶的保值儲蓄收益率為規定的儲蓄利率加上人民銀行總行參照國家統計局的零售物價指數按季平均計算的保值貼補率。城鄉居民個人3年、5年、8年定期儲蓄存款的現行利率和利差不變,保值貼補率由人民銀行總行在執行季度前15天公布下達全國各地統一執行。 (計算辦法、依據見說明)

  四、保值儲蓄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如果需要提前支取時,則不享受保值貼補,只按原規定利率計息。

  五、保值儲蓄存款到期不取並不辦理轉存手續,從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只按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再給予保值貼補。

  六、保值儲蓄貼補率跟隨物價浮動,如果出現物價指數下降到銀行規定的3年期、5年期、8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下時,仍按同檔次的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七、為了便於反映3年期以上保值定期儲蓄存款的變化情況,相應增設下列科目:(一)在全國銀行統一會計科目內增設「0523保值定期儲蓄存款」科目,列入第二類(儲蓄存款類)「0521定期儲蓄存款」科目的下面。

  (二)各專業銀行和郵政部門分別增設「保值定期儲蓄存款」科目,並在有關損益科目內增設「保值定期儲蓄貼息支出」帳戶核算。

  (三)人民銀行本身會計科目增設「0290郵政繳來保值定期儲蓄存款」科目列入第五類(繳存款類)「0287郵政繳來定期存款」科目的下面,在全國銀行統一會計科目內列入第二類「0523保值定期儲蓄存款」科目內;各專業銀行和郵政部門對保值定期儲蓄存款應按照規定的比例向人民銀行辦理繳存。

  關於三、五、八年保值儲蓄存款的計算方法和幾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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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值貼補率是與社會商品零售物價指數掛鉤的,為簡化手續,採用按季平均的零售物價指數,因當季零售物價指數難以取得,只得以上季的零售物價指數作為計算貼補率的依據。由於這是一項新的工作,又需要急辦,零售物價指數的取得和保值貼補率的計算方法都有一定難度,只能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計算,公布長期儲蓄保值貼補率。

  二、保值儲蓄存款貼補率的計算公式為:百元存款年貼補率={[(存款到期當季物價指數/存入時當季物價指數-1)×100]-[存款利率×100×存期]}/存期÷100三、幾點說明:(一)今年9月10日以後新存入的3、5、8年定期儲蓄存款保值貼補率的計算方法如上公式。

  (二)今年9月10日前存入、9月10日後到期的3、5、8年定期儲蓄存款貼補率的計算方法也如以上公式,但基期零售物價指數,是經過一定的折算後使用的,其保值補貼從9月10起計算至到期日。

  例如:1985年12月1日存入3年定期存款100元,1988年12月1日到期,如1988年第四季度的3年期保值貼補率為3%,對這筆存款除應付利息外,還應支付從今年9月10日至12月1日的保值補貼0.667元(3元÷360天×80天)。

  (三)對到期不取的存款,不論延至何時提取,計算保值補貼時只能以存款到期日當季的貼補率為標準。

  (四)貼補率計算公式中的零售物價指數系定基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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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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