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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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安部2001年3月19日,國務院2001年3月30日批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15號。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769.htm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編輯]

國發〔20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編輯]

近年來,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20號)精神,積極穩妥、有步驟有秩序地開展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五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0〕11號)有關精神的具體步驟,也是解決當前戶籍管理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對於加快我國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作用。為此,現就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通過改革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引導農村人口向小城鎮有序轉移,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加快我國城鎮化進程。同時,為戶籍管理制度的總體改革奠定基礎。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於小城鎮健康發展,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同時,要充分考慮小城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不搞「長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總體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戶籍管理制度總體改革的方向,並與在小城鎮進行的其他各項改革政策相銜接。要統籌考慮農村人口轉移與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逐步把小城鎮的戶籍管理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軌道。

(三)因地制宜,協調發展。各地區要結合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使小城鎮的人口增長與經濟和基礎設施建設、就業和社會保障以及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相協調,防止在發展小城鎮過程中不切實際地「一哄而起」,盲目擴大規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農業的基礎地位。

二、範圍和內容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範圍是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

凡在上述範圍內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已在小城鎮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一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對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再辦理糧油供應關係手續;根據本人意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對進城農戶的宅基地,要適時置換,防止閒置浪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確保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解放思想,加強領導,紮實有效地做好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工作,保證這項改革順利、平穩地進行。縣(市)人民政府要提出當地改革小城鎮戶籍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到2001年10月1日前,各地區應按本《意見》精神全面部署開展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公安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適時督促檢查各地區貫徹落實情況。

(二)嚴格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審批工作。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地方公安機關要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申報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必須由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經嚴格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群眾自願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審核把關,並嚴格按照戶口遷移程序辦理落戶手續。凡不符合在小城鎮落戶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對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三)切實保障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合法權利。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對其實行歧視性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檢查和處理力度,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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