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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漁船統一編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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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漁船統一編號的通知
(75)農林(漁)字第34號
1975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漁船統一編號,對於組織生產、統一調度和指揮,加強海上鬥爭和安全作業均有積極意義。為此,我們曾以(74)農林(漁海)字第67號函徵詢了沿海各地水產主管部門的意見。現將漁船統一編號問題通知如下,請貫徹實施。

  一、機動漁船、非機動漁船和水產輔助船的編號均以三個漢字一組表明,第一字代表省、市、自治區名,用簡稱表示;第二字代表縣名,用縣名的第一字表示;第三字代表漁船種類,機動漁船用「漁」字,非機動漁船用「帆」字,水產輔助船用專業代稱,養殖船用「養」字,冷藏運輸船用「冷」字等。如遼丹漁、冀秦帆、魯榮養,則分別表示為遼寧丹東縣機動漁船、河北秦皇島市非機動漁船、山東榮成縣水產養殖船。

  凡是縣名第一字相同的,可將縣名編上,成為四字一組。如「蘇海門漁」、「蘇海安漁」,分別為江蘇海門縣、海安縣的機動漁船。

  漢字後面分別以縣(市)為單位一律用四位數編號。編號標於船首兩旁,顏色一律用黑底白字,字體大小可視各地船型,由各省、市自行規定,但字跡必須清晰。

  二、南海區漁船統一編號,有十多年的歷史,已形成習慣,可暫不改變。

  三、國營漁輪編號仍按原辦法不變。

  漁船編號後,應按縣(市)登記造冊,並分別送各海區漁業指揮部備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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