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毒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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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毒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顧昂然
1990年10月25日於北京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1990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顧昂然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作說明)

  我國人民在歷史上深受鴉片的毒害,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在短時間內消除了煙毒的危害。近幾年來,國際毒品犯罪向我國滲透日益嚴重,國內又出現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值物和吸食毒品的情況,各地強烈要求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法制工作委員會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根據實踐中提出的法律問題,參照《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我國參加了這個公約,以下簡稱「國際公約」)的規定,經過調查研究,並徵求公安、法院、檢察、海關、醫藥衛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起草了「關于禁毒的決定(草案)」,對刑法的有關規定作了補充和修改。今年8月將草案印發全國各地徵求意見,又作了修改。現將決定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刑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決定草案進一步具體規定,犯下列罪行的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500克以上,海洛因100克以上的;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5.與國際販毒集團相勾結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500克以上,海洛因100克以上,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比現在各地實際掌握判處死刑的標準要嚴。毒品危害比較嚴重的一些地方都表示贊成,理由是:第一,當前打擊毒品犯罪必須從嚴。第二,從國際上考慮,有些國家規定判死刑的數量標準比上述規定低,我們如果規定再寬了,不利於防範境外的毒品內流。第三,決定草案規定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不是都要判處死刑,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處。

  二、關於對小額走私、販賣毒品的處刑。一些地方提出,有些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額很小,如都判刑,處刑面過大,建議規定處刑數額標準,數額較少的可以不判刑,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這個問題,在制定刑法和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時曾反覆考慮過。我們認為,走私、販賣毒品雖然是小額,但誘發吸毒和復吸,危害嚴重,原則上應當判刑,但考慮到有的邊境地區有小額販毒行為的較多,因而又規定情節較輕的,可以判處拘役或者管制。按照刑法,管制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罰,判處管制後還可以參加勞動,不影響家屬生活。

  三、關於非法持有毒品。在查緝毒品犯罪中,發現有些犯罪分子持有大量毒品,但又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是否屬於走私、販賣、製造或運輸,定罪處刑有困難。為此,參照國際上的做法,決定草案規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關於走私用於製造毒品的特殊化學物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學物品,既是化工生產和醫藥用的原料,又是製造海洛因等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劑,必須嚴防走私出境。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規定必須持有衛生部批准的特殊化學品出口准許證,才能出境。「國際公約」將明知用於製造毒品的特殊化學物品提供給製毒分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決定草案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於製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出境的,除沒收該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於明知他人(包括境內、境外)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這些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五、關於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近年來,有些地方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情況日益嚴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什麼情況構成犯罪,規定不明確。經徵求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意見,決定草案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如500株以上),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或者抗拒剷除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為了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有利于禁毒的貫徹執行,決定草案又規定,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六、關於戒毒。近幾年來,一些地區吸食、注射毒品人數逐年增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不少地方已根據國務院規定,建立了戒毒所,強制戒毒。因此,決定草案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再犯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

  決定草案還對開設地下吸毒場所,容留、引誘他人吸毒的,作了處刑規定。

  七、關於對境外毒品犯的管轄。毒品犯罪是一種國際性犯罪。「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一個締結國對於境外的毒品罪犯,當其進入該國領域內被抓獲後,如不引渡給另一締結國時,就應依照該國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決定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適用本決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前款罪進入我國領域的,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除依照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實行引渡的以外,適用本決定。」

  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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