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於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 組電明字〔2011〕48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1年9月22日 |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 |
當前,全國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正在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一些地區和部門黨組織為黨員發放並組織佩戴黨員徽章,有利於黨員「亮標準、亮身份、亮承諾」。現就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佩戴黨員徽章應當嚴肅、莊重。黨員徽章應佩戴在左胸中間位置。
2、為做好佩戴黨員徽章工作,我們設計了黨員徽章推薦式樣。黨員徽章正面上方為中國共產黨黨旗圖案,下方為圓形圖案,印有「為人民服務」字樣(特註:毛澤東字跡);背面標註XX省(區、市)或XX部門(系統)黨委組織部監製字樣。徽章尺寸為24x22.5x2mm;材質為鋅掛鍍仿金;單價為1元。定點企業為浙江蒼南縣金鄉徽章廠(聯繫電話:0577-64593243)。
3、尚未發放並準備發放黨員徽章的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可由省(區、市)、部門(系統)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宣接與定點生產企業聯繫製作。製作經費可從各省(區、市)、部門(系統)黨委管理的黨費中列支。
各地各部門黨委組織部門要重視佩戴黨員徽章工作,通過發放並佩戴黨員徽章,進一步推動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深入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努力爭創群眾滿意窗口、爭創優質服務品牌、爭創優秀服務標兵。
附件:黨員徽章圖樣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1年9月22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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