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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合土地改革查實田畝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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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合土地改革查實田畝的決定
1951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

一、凡土地改革區應結合土地改革中劃階級、反黑瞞、沒收、徵收、分配、發臨時地照與土地證時,進行查實耕地畝數,查清耕地類別。土地計算均以市畝(二百四十弓)為標準,逐級上報,使所有田畝悉數實報;如有不實者,發動群眾進行查田,採用重點清丈,以逐步消滅黑田。對耕地種類應分清耕地性質與優劣,劃分若干等級;在同一等級中,如有特好特壞田地,應加註明。土地分配後,依照新的地戶(包括富、中農)進行統計,填列「地級冊」,繕寫三份,分存鄉、區、縣人民政府,由縣匯總報告省府,最後由省作成全省田畝統計轉報中南財務部。同時對過去反動政府遺留下來的田畝材料,仍須利用參考,一腳踢開重來的作法是有害無利的。

二、此一工作的進行,主要的環節,是由縣人民政府,經過縣農協、縣市委、直接布置到鄉,由土地改革後的鄉政府、鄉農協負責領導進行;如此,既能吸收廣大群眾參加,又能進行得準確。

三、必須向廣大群眾進行宣傳教育,請清查實田畝、查清耕地類別,是為了合理分配土地,確定土地所有權;並便於實行合理負擔,完全是對農民有利的。藉以消除群眾各種顧慮,啟發群眾自覺起來,熱情認真的進行。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選派相當負責幹部,專負登記造表統計工作,並與各級土地委員會取得密切配合。區鄉級除財政助理員參加這一工作外,准予另聘用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統計造冊工作,每鄉平均准予報銷二百斤米的生活補助費;其所需經費(包括紙張生活補助費)以縣為單位造具預算向省請領(此經費統由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核發),統計表式由中南軍政委員會統一制定轉發各省市印發。

中南軍政委員會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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