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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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已於2011年1月27日被文物局關於發布《文物複製拓印管理辦法》的通知廢止。
關於試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79)文物字第217號
1979年9月4日
發布機關: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

我國自古以來,素有立石刻碑的傳統。這些古代石刻,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我國歷代政治、經濟、文化、科學等方面的一些情況,是研究我國歷史的實物資料。有的文字石刻,是我國書法藝術中的瑰寶。有的畫像石刻、石雕,已成為我國繪畫、雕塑藝術中的珍品。保護好歷代遺留下來的重要石刻,是我們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粉碎「四人幫」以來,我國的名勝古蹟逐漸修整開放,旅遊事業日益發展,國際交往愈趨頻繁。旅遊者要求購買拓片,有些文物部門為了給國家多賺外匯,拓印拓片出售等問題,已提到日程上來。由於傳拓對石刻有一定的損害作用,多拓會造成石刻的嚴重損壞。有的石刻因內容或其他原因,不能拓印或不應作為商品出售。有必要制訂統一的規定,以便加強管理,有所遵循。為此,擬定了《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有關部門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望隨時函告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


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

一、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石刻,要嚴格控制傳拓數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門可拓一至三份作為資料保存外(已拓有資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國內有關單位因特殊需要傳拓的,須經我局批准。

二、內容和圖畫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學資料的石刻和未發表過的墓志銘石刻,不能傳拓出售,或將拓片作為禮品贈送外國人。外國學術團體、專家索要和我學術團體為了學術交流需要對外贈送的,須經我局批准。國內學術團體索要拓片作為資料和文物部門之間作為資料交換的,須經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

(一)內容不屬一、二兩項範圍的石刻,其書法為我國書法藝術史上有定評的名碑(附第一批參考名單),文物部門擬傳拓拓片出售的,只許翻刻付版傳拓。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質好、未風化、現在字跡仍很清楚的,可特許用原碑傳拓少數拓片,編號作為「珍貴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須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將品名、石碑現況、擬拓數量報經我局批准。

(二)內容不屬一、二兩項範圍、書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宋及宋以上的,只許翻刻付版傳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許使用原碑傳拓。

四、內容為圖像的石刻、石雕和經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許翻刻付版傳拓或用珂羅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許使用原碑傳拓。

五、為了保護我國石刻的發表權利,各拓印拓片和珂羅版出售的文物單位,要採用已經發表過的石刻;需使用未發表過的石刻的,種類和數量要嚴格控制。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須經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批准,並報我局備案。

六、為了減少由於傳拓對石刻所造成的損壞,在傳拓時禁止使用木榔頭錘打法。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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