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已于2011年1月27日被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
关于试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79)文物字第217号 1979年9月4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
各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
我国自古以来,素有立石刻碑的传统。这些古代石刻,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我国历代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一些情况,是研究我国历史的实物资料。有的文字石刻,是我国书法艺术中的瑰宝。有的画像石刻、石雕,已成为我国绘画、雕塑艺术中的珍品。保护好历代遗留下来的重要石刻,是我们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粉碎“四人帮”以来,我国的名胜古迹逐渐修整开放,旅游事业日益发展,国际交往愈趋频繁。旅游者要求购买拓片,有些文物部门为了给国家多赚外汇,拓印拓片出售等问题,已提到日程上来。由于传拓对石刻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多拓会造成石刻的严重损坏。有的石刻因内容或其他原因,不能拓印或不应作为商品出售。有必要制订统一的规定,以便加强管理,有所遵循。为此,拟定了《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有关部门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随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
一、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石刻,要严格控制传拓数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门可拓一至三份作为资料保存外(已拓有资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国内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传拓的,须经我局批准。
二、内容和图画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石刻,不能传拓出售,或将拓片作为礼品赠送外国人。外国学术团体、专家索要和我学术团体为了学术交流需要对外赠送的,须经我局批准。国内学术团体索要拓片作为资料和文物部门之间作为资料交换的,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
(一)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的石刻,其书法为我国书法艺术史上有定评的名碑(附第一批参考名单),文物部门拟传拓拓片出售的,只许翻刻付版传拓。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质好、未风化、现在字迹仍很清楚的,可特许用原碑传拓少数拓片,编号作为“珍贵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须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将品名、石碑现况、拟拓数量报经我局批准。
(二)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书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宋及宋以上的,只许翻刻付版传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四、内容为图像的石刻、石雕和经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许翻刻付版传拓或用珂罗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五、为了保护我国石刻的发表权利,各拓印拓片和珂罗版出售的文物单位,要采用已经发表过的石刻;需使用未发表过的石刻的,种类和数量要严格控制。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须经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六、为了减少由于传拓对石刻所造成的损坏,在传拓时禁止使用木榔头锤打法。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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