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家計委 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 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1985年3月22日 〔86〕公發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七個計劃單列市公安廳、局,財政 廳、局,計劃委員會:
1985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九十三次常務會議決定,第一 次頒發的居民身份證不向個人收費,制證所需費用由中央和 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現就貫徹這個決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 下:
一、全國的發證工作擬在5年(1996~1990年)內,有 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集中發證期間,所需證件成本費(不 含證件所需相片費用)和辦公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政 各承擔一半,並作為轉款在1986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第202 款「其他事業費」下增設第7項「居民身份證經費」。證件 成本費按每證5角計算,辦公經費按每證3角5分計算。需 中央財政撥款部分,由公安部根據發證實施步驟向財政部統 一編造預算,經財政部核定後,兩部聯合下達。辦公經費不 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二、日常的發證工作,即對集中發完成後進入16周歲 的人發證,以及換發、補發證件,所需的證件成本費和辦公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予以保證。
三、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有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 壞不能辨認,以及因常住戶口遷移變動等原因,按照規定申 報換領新證時,應向申領人收取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丟 失,補領新證的,應向申領人收取相當於證件工本費二倍的 費用。
證件工本費標準,由財政部根據制證成本核定。目前, 暫定收取證件工本費標準為:經濟特區,每證2元;廣東、 福建省,每證1元;其他地區,每證6角。
四、收取的證件工本費,作為地方預算收入(規費收 入)全部上交國庫。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在建立制證中心 時,應儘可能利用現有設施進行改造,確有需要新購置設備 的,其費用和相應的基建投資,由地方財政和地方計劃部門 安排。基建自籌指標,納入地方基建規模。
六、頒發居民身份證工作經費開範圍主要是,各種制 證材料的購置費,制證設備的安裝維修費和技術培訓、專業 會議、資料編印、包裝運輸、宣傳組織、核對戶口的費用, 以及工作人員的誤餐、夜餐補助和交通費用等。
集中發證期間,借調的工作人員,應以機關、企業、事 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為主。借調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 由原單位開支。
七、各級公安機關應配備管理居民身份證經費的專職財 務人員,在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健全財務制度, 加強財務管理,發揚艱苦奮鬥、勤儉辦事的精神,注意節省 開支,保證專款專用。八、頒發居民身份證,涉及到千家萬戶,工作量很大, 各級公安機關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周密部署,精心安 排,認真做好這項工作。應注意選配必要的技術骨幹,加強 業務訓練,嚴格按照制證工藝和操作規程,努力提高制證水 平,降低證件的廢品率,保證頒發居民身份證工作的順利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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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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