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布《音像製品條碼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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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布《音像製品條碼實施細則》的通知
新出音〔2000〕1137號
2000年9月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門,新華書店總店,全國各音像出版單位:

為加強音像出版標準化管理,根據《出版物條碼管理辦法》(新出技〔2000〕40號),新聞出版署決定自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音像製品條碼制度。特此頒布《音像製品條碼實施細則》,請嚴格遵照執行。

新聞出版署
二○○○年九月一日


音像製品條碼實施細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對音像出版的標準化管理,規範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實施音像製品條碼制度,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音像製品條碼由13位數字組成,共分4段,第一段為出版物前綴(共3位),第2段為出版者前綴(共6位),第3段為出版物序號(共3位),第4段為校驗碼(共1位)。

第三條 音像出版單位的出版者前綴由新聞出版署分配,並向出版單位頒發《出版者前綴證書》。

第四條 出版物序號自實行條碼之日開始計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單位的音像製品出版順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號使用完後,需重新申請出版者前綴。

第五條 音像出版單位申請版號時,須提交《音像製品條碼(版號)使用目錄》(附件一〔略〕)一式兩份;申請出版者前綴時須填報《申請出版者前綴數據單》(附件二〔略〕)。

第六條 音像製品條碼與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版號)是相互對應的,對於同一品種、不同載體的音像製品,將使用不同版號和條碼,以保證條碼的唯一性。

第七條 條碼軟片由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統一製作,其他單位不得從事此項業務。條碼軟片製作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每個條碼收取人民幣48元。

第八條 各音像出版單位在接到新聞出版署分配的版號額度後,持批文和《音像製品條碼申請單》(附件三〔略〕)到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申辦條碼。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收到條碼申請單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條碼軟片的製作。

第九條 條碼須印製在彩封、封套背面的顯著位置。條碼軟片的尺寸為38×l3mm。印製單位應當按規定印製條碼,不得隨意縮小。

第十條 音像製品條碼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製品均須使用音像製品條碼。對不按規定使用條碼者將按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出版物條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在實施條碼的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可向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諮詢。

本細則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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