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995年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的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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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95年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的情況通報
中辦發(1996)15號
1996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95年,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些地方農民的實際負擔仍然很重,有的基層幹部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引起農民強烈不滿,個別地方甚至激化矛盾,發生逼死人命的惡性案件。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1995年發生的涉及農民負擔的13起惡性案件通報於後(見附件《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法制局關於1995年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的情況報告》),以引起各級黨委、政策和各部門的高度警覺,教育幹部特別是農村基層幹部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為了堅決果斷地把農民負擔減下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黨中央、國務院重申:

  一、減輕農民負擔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各級黨委、政府必須認真執行。減輕農民負擔。是關係到能否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密切黨同農民群眾的聯繫,帶領農民群眾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大問題,是關係到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全局性問題。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從維護全黨全國工作的大局出發,從堅持群眾觀點、群眾路線和講政治、講黨性的高度,深刻認識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它作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要不折不扣地落實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各級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特別是縣級黨政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把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在本地區落實好。中央關於農村的提留統籌費不得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規定和減輕農民負擔的「約法三章」,必須堅決執行;中央明令取消的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任何地方和部門都無權恢復。堅決執行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是一條嚴肅的政治紀律,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督檢查的責任。凡由於加重農民負擔或由於幹部作風粗暴釀成嚴重事件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不僅要追究當事人和直接領導者的責任,還要追究上一級黨政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從嚴處理,直至撤職、開除黨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農村各項建設,都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要考慮財力、物力和農民的承受能力,不能要求過快、過急。各種指標不能定得過高,更不能層層加碼,向農民伸手。一些經濟實力很弱、農民還沒有擺脫貧困或剛剛解決溫飽的地方,機關不能蓋辦公樓、買小轎車、買「大哥大」。想問題、辦事情,一定要考慮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切不可違背群眾意願,不顧實際可能。一定要堅決制止揮霍浪費、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風。

  四、堅持群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基層幹部要學會說服教育的方法,善於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耐心向農民講清道理和政策,克服簡單、粗暴、強迫命令的作風。不允許動用警力和武器強行向農民收錢收糧,不允許到農民家裡抓豬牽羊、收斂財物,不允許非法銬人、抓人、關押人。要在農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使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

  五、嚴格檢查「約法三章」的執行情況。近期,各地要逐級對農民負擔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凡不符合黨中央、國務院規定、違背「約法三章」的,不管來自哪一級、哪個部門,一律停止執行。所有強迫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亂集資、亂收費項目,要立即停止。 

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務院法制局
關於1995年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的情況報告

 

  1995年,一些地方因農民負擔過重,引發的惡性案件經核實的共13起。現將13起案件情況報告如下:

  一、1995年11月4日,安徽省阜南縣中崗鎮沈寨村黨支部書記兼村長沈可理帶領村聯防隊員等16人,攜帶獵槍、電警棍,到村民沈軍龍家催收提留統籌欠款。沈寨村農民人均實際負擔高達160元,超過國家規定的1.4倍。因負擔過重,沈軍龍當時無錢交納,沈可理即指使隨行人員強行扒糧,雙方發生爭執。聯防隊員開槍將沈軍龍打成重傷,將沈軍龍的外祖父劉朝興(71歲)當場打死。案發後,司法機關對兩名兇手進行了判決。安徽省紀委、監察廳決定給予阜南縣委書記鄧成標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阜南縣縣長董石一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中崗鎮黨委書記時守忠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職處分,給予中崗鎮鎮長李思軍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1995年4月24日,貴州省納雍縣鍋圈岩鄉幹部到鐘山村收取農業稅和提留統籌費時,因強行扒糧與村民發生爭執。鄉黨委書記蘇學文責成鄉公安派出所副所長劉昌舉調查。劉調查後,向縣公安局法制科匯報並立案,確定給予村民劉朝明等人拘留處罰。5月21日,劉昌舉帶領公安幹警和鄉幹部執行拘留決定時受阻,有5名警察和鄉幹部被村民打傷。縣公安局決定把原定拘留6人改為4人。7月21日凌晨5時,縣公安局領導帶領幹警和防暴隊員31人,鄉黨委書記蘇學文帶領鄉幹部21人,進村執行公安局決定,與村民發生衝突。村民劉朝明的妻子陳朝書(42歲)在衝突中被警察開槍打傷,送往醫院途中死亡。此次事件,雙方共傷亡21人,其中警察、鄉幹部傷10人,村民傷10人、死亡1人。貴州省委、省政府正在調查處理此案。

  三、1995年8月3日,湖南省安化縣山口鄉伏溪村村民周再生(男,38歲),因對鄉政府按人頭讓其多交兩個孩子(無承包地)的3元花生稅不滿,與鄉幹部發生爭執。鄉黨委副書記姚民生強行讓周再生交50元押金,寫出檢討在全村張貼,並鳴鑼遊街。周再生於當晚交清兩個孩子的花生稅及押金,並由其妻代他寫出檢討後,向姚民生請求不遊街,姚不同意,周再生服毒身亡。案發後,湖南省紀委、監察廳及時進行了督辦。安化縣委決定,給予姚民生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四、1995年12月5日,湖北省隨州市萬和鎮沙河辦事處主任余萬新帶領清款組,攜帶麻袋、繩子和手銬,向冷崗村村民蔡守國(男,24歲)催交教育集資等項欠款。冷崗村下達給蔡家的各種負擔總額高達1427.73元(其中鎮、辦事處、村三級教育集資690元),超過國家規定的2.9倍。蔡無力交納,只好外出借錢。12月7日,蔡守國外出未借到錢,回家後發現家中一頭豬被清款組強行抬走,去要時清款組不給,蔡十分氣憤,服毒身亡。案發後,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湖北省紀委、監察廳及時進行了查處。經湖北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隨州市委、市紀委、市監察局給予隨州市教委黨委書記徐賢貴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隨州市教委主任楊才慶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萬和鎮黨委書記王發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萬和鎮鎮長陸學富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萬和鎮政協聯絡處主任王樹忠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萬和鎮沙河辦事處黨總支書記陳建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萬和鎮沙河辦事處主任余萬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萬和鎮冷崗村黨支部書記袁楚華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萬和鎮冷崗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石漢友撤銷黨內職務、撤銷村委會主任職務處分。

  五、1995年8月25日,福建省莆田縣華亭鎮黨委副書記許炳雲帶領收費工作隊,攜帶鋼釺、鐵銼等工具到宮利村挨戶催收各項集資收費款。華亭鎮政府下達給該村第19村民小組的種種費用為人均207.50元(不含農業稅),占上年人均純收入的16.48%,超過國家規定的2.3倍。村民陳亞耽(女,72歲)家有6口人,收費工作隊根據村民小組組長提供的不實材料,要按7口人徵收。陳亞耽提出以村委會欠其果樹賠償款抵交,許炳雲不同意。陳亞耽認為不合理,找村民小組組長評理時遭到辱罵,陳服毒身亡。案發後,福建省紀委、監察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查處。莆田縣委決定給予畢亭鎮黨委副書記許炳雲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宮利村黨支部書記莆國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莆田縣政府決定給予華亭鎮駐宮利村工作隊隊員許永福行政記大過處分。

  六、1995年1月16日,江西省會昌縣鳳凰崬鄉黨委宣傳委員胡發生、鄉武裝部長李良金帶領清收工作組到白竹村村民文桂娣(女,42歲)家清收甘蔗、長效保險、電站集資等款項,文無錢交納。工作組強行將文家30餘抓食油抬到村委會。文桂娣借了100元錢到村委會要求把食油贖回,李良金不同意。文的兒子池榮華與村黨支部書記發生爭執,李良金令他人將池榮華捆綁起來,胡發生和鄉財政所會計許賤生2人對文桂娣毆打、捆綁。在將母子2人帶往村委會途中,文桂娣趁上廁所時服毒身亡。案發後,會昌縣委、縣政府決定給予鳳凰崬鄉黨委書記謝運生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鄉武裝部長李良金、鄉黨委宣傳委員會胡發生、鄉財政所會計許賤生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會昌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李良金、胡發生有期徒刑2年,許賤生有期徒刑1年。

  七、1994年12月24日,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唐家鄉政府對長虹村村民王啟春(男,41歲)拖欠提留統籌款問題作出限期交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王啟春共欠各種負擔款653.96元。1995年2月27日,市中區法院桂花法庭向王啟春送達執行通知書,限3月7日前交清。王啟春在送達的回執上簽了字。到期後,王啟春仍未能交納。3月8日上午,桂花法庭和鄉政府派人執行向王啟春催要欠款的決定,強行將王的兩頭豬拍賣。王啟春因此服毒身亡。案發後,遂寧市市中區法院支付王啟春安葬費1579元;鄉政府為王啟春的家屬支付困難補助費1030元。

  八、1995年9月25日,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銀山鄉安溪潮村黨支部書記等人找村民唐麗君(女,24歲)收取提留統籌欠款。唐麗君認為自己只種了1人的承包地(村里為她增加的2人承包地,唐認為太遠,且面積不夠,一直未耕種),未已交齊。村幹部認為唐耕種了3人的承包地,還欠交139.76元。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唐麗君想不通,回家後服毒身亡。案發後,儀隴縣委、縣政府及時派出調查組調查,並責成銀山鄉黨委、政府做好安撫調解工作。銀山鄉政府支付唐麗君安葬費4508元,支付唐麗君家屬補助費3500元。四川省紀委、監察廳已責成南充市紀委、監察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九、1995年3月6日,山東省青州市口埠鎮副鎮長王連智帶領綜合治理工作隊,到北牛家村催收鎮、村教育集資和負擔欠款。村民燕青同(男,29歲)家3口人,各種負擔款項共1138.15元。燕因無力交納,也未借到錢,無奈之下服毒身亡。事情發生後,經王連智同意,由村黨支部書記楊文富補寫了燕青同自殺的不實材料。案發後,山東省紀委、監察廳及時進行查處。青州市委、市政府決定給予口埠鎮黨委書記李中元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崔德春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副鎮長王連智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給予北牛家村黨支部書記楊文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1995年11月13日,山東省鄆城縣玉皇廟鎮人大副主任鄭心賢帶領3名工作人員,到史樊莊與村黨支部書記樊恆錄等人一起,按戶收取提留統籌款。村民黎萬芹(女,27歲)認為自己按承包的責任田應少交14元,收款人員只同意少交6元。黎萬芹想不通,服毒身亡。案發後,山東省監察廳責成鄆城縣委、縣政府寫出檢查;責成玉皇廟鎮黨委書記郭鳳舉、鎮長楊際敏寫出檢查,並通報全縣;鄆城縣紀委分別給予鎮人大副主任鄭心賢、史樊莊村黨支部書記樊恆錄黨內警告處分。

  十一、1995年12月28日,湖北省大悟縣大新鎮窯塘村村委會主任陳忠權、副主任胡全統等人,前往黃從海(男,49歲)家收取統籌提留款。按規定,黃從海應交150.70元,黃當時交了100元,尚欠50.70元。村幹部要黃從海一次交清,黃告訴村幹部沒有錢了,村幹部便要用黃家的稻穀作抵扣,黃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黃被胡全統打了一拳。黃的外甥萬新安得知此事後,找到胡全統,打了胡幾拳。胡的親屬聞訊後,又打了萬新安。當晚8時,萬糾集一伙人到胡全統家門口,胡找來胡樂存等10餘人,雙方發生毆鬥,胡樂存用鋼釺將黃從海砸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9日死亡。案犯胡樂存已於今年1月22日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十二、1995年7月5日,河南省范縣陸集鄉黨委副書記牛玉山等人到王耿白村和村黨支部書記石德要等人一起向村民徵收集資款、提留欠款。該村村民實際負擔超過國家規定的1.6倍。村民呂新啟對非法加重其負擔不滿,與村黨支部書記石德村發生爭執,呂新啟及其弟呂新印遭到石德林、牛玉山的毆打。牛玉山向鄉黨委書記孫先聚匯報後,孫提出由鄉公安派出所將呂新啟收容勞教,鄉長楊理宏表示同意。7月6日凌晨,鄉黨委副書記李兆印、鄉公安派出所所長劉城鎮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帶領公安幹警等強行將呂新啟帶到鄉公安派出所,呂不服,與劉城鎮發生爭執,劉開槍將呂新啟打傷,並將呂新啟及其弟呂新印一併戴上手銬押往縣公安局。在孫先聚的主持下,整理了收審和勞教呂新啟、呂新印的不實材料。縣公安局長蘭金靈同意將二呂收押。縣公安局並向濮陽市勞教委員會呈報,要求對呂新啟、呂新印分別判處勞動教養3年和2年。7月20日,濮陽市勞教委員會批准對呂新啟勞動教養2年,未批准對呂新印勞教,但縣公安局將呂新印收審1個月。案發後,中紀委、監察部會同河南省紀委、監察廳進行了查處。河南省紀委、監察廳決定給予王耿白村黨支部書記石德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建議按法定程序罷免其縣、鄉人大代表職務;給予陸集鄉黨委副書記牛玉山留黨察看2年處分,撤銷其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職務;給予陸集鄉黨委書記孫先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建議按法定程序罷免其縣、鄉人大代表職務;給予陸集鄉黨委副書記李兆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陸集鄉鄉長楊理宏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陸集鄉公安派出所所長劉城鎮撤銷行政職務、留黨察看1年處分;責成范縣縣委書記李少敏、縣長祖玉先、常務副縣長邵培西、公安局長蘭金靈分別寫出檢查。

  十三、1995年12月12日,河南省開封市杞縣刑口鄉團委書記王輝和大魏店村村委會主任魏思俊等人到村民李愛玲(女,27歲)家催收集資款,李家除提留統籌費之外,每人還負擔集資款73元。當時李家無人,收款人員便破門而入,抄走了李家的一袋棉花。李得知後,急忙趕回,提出以豬作抵,要回棉花,收款人員不同意,次日早晨6時,李拿80元錢讓丈夫去找村支部書記魏存章,想把棉花換回來,魏說不夠,兩人應交146元,李的丈夫要求回家扛兩袋玉米來作抵,魏沒有同意。上午8時,李服毒身亡。案發後,河南省紀委、監察廳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與市、縣組成聯合調查組,正在調查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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