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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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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4年1月7日
(1984年1月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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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4年1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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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軍用標準化是國防現代化建設中一項綜合性的技術基礎工作,對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發展軍事技術裝備,增強部隊戰鬥力,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為了加強軍用標準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國防現代化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軍用標準化工作應當認真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堅持科研、生產、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軍用技術標準(簡稱軍用標準,下同)是為滿足軍用要求而制訂的技術標準,是從事國防科研、生產和使用、維修活動的共同技術依據。

第四條 國家標準凡能滿足軍用要求的,應當貫徹執行;各部門制訂的專業標準(部標準,下同),凡能滿足軍用要求的,可以直接採用。

第五條 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認真研究,區別對待,積極採用。

第六條 軍用標準化規劃、計劃應當納入各部門的軍事技術裝備發展和國防科研、生產規劃、計劃。

第二章 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審批、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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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制訂、修訂軍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軍事技術裝備的發展和使用要求,密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第八條 軍用標準包括國家軍用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為軍事技術裝備制定的專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專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軍用標準相牴觸;企業標準不得與專業標準相牴觸。

第九條 國家軍用標準是指對國防科學技術和軍事技術裝備發展有重大意義而必須在國防科研、生產、使用範圍內統一的標準。

第十條 制訂、修訂國家軍用標準,應當採取科研、生產、使用相結合的形式,按照標準的不同對象和部門的業務分工,由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主辦部門和參加單位。

第十一條 國家軍用標準,由主辦部門提出草案,屬於通用後勤技術裝備(包括後勤專用車輛,下同)和軍隊醫藥衛生方面的,報總後勤部審批和發布;其餘的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審批和發布;特別重大的,由國防科工委或總後勤部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後發布。

為軍事技術裝備制訂的專業標準,由主管部門審批和發布,並分別報國防科工委、總後勤部備案。

第十二條 軍用標準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國防科學技術的發展,及時進行修訂。

第十三條 制訂軍用標準所需的經費和物資,應當列入各部門、各單位的科研計劃。

第三章 標準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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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軍用標準一經發布,各有關部門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貫徹標準確有困難的,要說明理由,提出暫緩貫徹的期限和採取措施的報告,徵得使用部門的同意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發布標準的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研製軍用新產品,必須認真執行標準化的要求。

使用部門在提出新產品的戰術技術指標時,必須同時提出標準化要求。

新產品設計前,設計總負責人或技術總負責人應當會同標準化部門組織編制《新產品標準化綜合要求》。

設計階段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必須由設計單位的標準化專業人員進行標準化審查簽字後,才能使用。

新產品定型前,設計單位的標準化機構應當提出《新產品標準化審查報告》。

第十六條 已鑑定定型的產品,如因改用標準而影響產品的基本戰術技術性能,應當由設計單位和同級標準化機構提出報告,徵得使用部門同意,報有關軍工產品定型委員會審批;如屬改進或改型,其更改部分應當按研製新產品的要求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十七條 引進軍事裝備技術,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一般的項目,由各國防工業部、軍兵種和總部有關部(局)組織審查;重大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委或總後勤部組織審查。

第十八條 軍用產品的原料、材料、協作件、外購件、半成品和自製件,均應由檢驗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標準或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驗收或復驗合格後,才能投產或參加整機的裝配、測試和各種試驗。

第十九條 貫徹標準所需的經費和物資,應當列入各部門、各單位的技術改造和技術措施計劃。

第四章 標準化機構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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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防科工委、總後勤部、各國防工業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或健全相應的標準化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工委標準化管理機構是在國家標準局的業務指導下,管理軍用標準化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負責提出軍用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和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軍用標準化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訂和修訂國家軍用標準;

(四)組織協調軍用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督促檢查軍用標準的貫徹執行;

(六)對重大的軍事裝備技術引進項目組織標準化審查;

(七)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標準化任務。

總後勤部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歸口管理全軍通用後勤技術裝備和軍隊醫藥衛生方面的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國防工業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國家軍用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制訂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訂和實施本部門的標準化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查國家軍用標準,並負責必要的協調工作;

(四)督促檢查標準的貫徹執行;

(五)負責組織對本部門引進軍事裝備技術進行標準化審查;

(六)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標準化任務。

第二十三條 各國防工業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標準化工作和承辦上級機關交給的標準化任務。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標準化研究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軍用標準化的科學研究;

(二)組織和承擔軍用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三)參加新產品以及引進軍事裝備技術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四)負責軍用標準情報資料的收集、研究和提供使用工作;

(五)承擔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軍用標準化技術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根據軍事技術裝備的不同類別和各專業的特點,設立若干個由科研、生產、使用部門的代表組成的專業軍用標準化技術組織。其章程和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 從事標準化工作的科技人員,要具有與其所任工作相適應的技術水平、政策水平、組織能力和實踐經驗,並應保持相對的穩定。

第五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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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與後果的嚴重程度,按國家或軍隊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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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僅限於對軍用技術標準的管理,屬於裝備的體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按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分別由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負責歸口管理。

第三十條 各國防工業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訂本部門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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