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危險駕駛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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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某危險駕駛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青黃島檢一部刑訴〔2021〕643號
2021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4198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鎮**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1月6日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4時4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酒後駕駛魯******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青島市黃島區王台街道辦事處**橋北路段時,與孫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被民警查獲。經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9mg/100ml,2020年12月21日,經青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技術處鑑定,在送檢的馮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9.9mg/100ml,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破)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呼氣式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鑑定意見通知書、證明材料、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並處罰金。案發後,馮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單體民
2021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取保候審於居住地。

2、本案偵查卷宗貳卷。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理由說明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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