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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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643号
2021年6月16日
发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办事处**桥北路段时,与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2020年12月21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在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破)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材料、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体民
2021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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