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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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7日
劉維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死刑覆核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劉漢,男,漢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於四川省廣漢市,大學文化,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第十屆、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副會長,住四川省成都市××區×××街×號×幢×單元×樓×號。2013年8月8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唐先兵,男,漢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於四川省萬源市,初中文化,四川漢龍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住四川省成都市××區×××路×××號×棟×單元××××號。2013年7月27日被逮捕。現在押。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窩藏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告人唐先兵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一案,於2014年5月22日以(2014)鄂咸寧中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千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唐先兵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後,劉漢、唐先兵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刑一終字第0007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中對被告人劉漢犯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和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量刑部分,認定被告人劉漢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與原審判決認定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唐先兵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1993年,被告人劉漢在四川省廣漢市開辦聖羅蘭遊戲機廳,從事賭博活動,由其哥哥劉坤(曾用名劉建,另案處理)管理。同年,劉漢組織人員非法轉移被法院查封的貨物,並涉嫌詐騙犯罪。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機關聯合派員對劉漢實施刑事拘留時,劉漢的弟弟劉維(曾用名劉勇,已另案判處死刑)持槍阻礙執行,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劉漢得以逃脫。此事發生後,劉漢、劉維兄弟因敢於暴力抗法在廣漢市有了惡名。

此後,被告人劉漢與孫曉東(另案處理)合夥經營,在四川省綿陽市成立綿陽市平原建材公司,通過經營建築材料、從事期貨交易等業務,逐漸積累經濟實力,並於1997年3月在綿陽市成立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龍集團,同案被告單位,已判刑),後又安排劉漢的姐姐劉小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管理公司財務。同年4月,漢龍集團成立綿陽小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島公司),在綿陽市遊仙區小島開發房地產,招募被告人唐先兵和仇德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組建保安隊。保安隊多次對當地村民使用暴力,強行推進工程建設,唐先兵等人將村民熊甲殺死。其間,孫曉東的哥哥孫華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經營典當行,網羅繆軍、李波、車大勇、劉崗(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廣漢市、綿陽市發展黑惡勢力。孫華君為劉漢、孫曉東發展經濟實力提供武力保護,將繆軍、車大勇、劉崗派到劉漢、孫曉東開辦的經濟實體工作,在劉漢、孫曉東的指使下組織唐先兵等人槍殺了對漢龍集團產生威脅的王某甲。

與此同時,以劉維為首的黑惡勢力在被告人劉漢的資助下不斷發展、壯大。1994年9月,劉維被取保候審,回到廣漢市。劉漢將聖羅蘭遊戲機廳交給劉維經營,出資為劉維開辦餐飲、娛樂場所。劉維積累了一定經濟實力後,逐步發展手下成員,將廣漢市有名的「操哥」(混社會的人)陳某甲的小弟曾建軍(已另案判刑)、張甲收歸名下,還將陳力銘、曠曉燕、文香灼、曠小坪(均已另案判刑)等人發展為小弟。曾建軍、陳力銘、曠曉燕、文香灼、曠小坪等人亦各自發展手下成員。劉維安排曾建軍等人在賭博遊戲機廳「看場子」、收取「保護費」,槍殺了與其爭奪勢力範圍的「操哥」周甲,逐步壟斷了廣漢市賭博遊戲機行業。劉維還成立廣漢市乙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源實業公司)等經濟實體大肆斂財,結交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劉忠偉、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學軍、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呂斌(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充當其保護傘,將廣漢市音豪娛樂會所作為組織集會場所。劉維還為劉漢、孫曉東聚斂錢財、排除異己提供暴力支持,多次派手下攜帶槍支保護劉漢,為劉漢、孫曉東等人殺害王某甲、策劃殺害史某某提供槍支,並策劃槍殺了對劉家產生威脅的陳某甲。

隨着經濟實力的增強,被告人劉漢與孫曉東於2000年將漢龍集團總部遷至四川省成都市。劉漢、孫曉東通過「政商結合」,不僅成為四川省知名的民營企業家,還分別獲得四川省政協常委、綿陽市人大代表等身份,並利用政治地位和結交的關係多次對劉維、孫華君等人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被告人劉漢與劉維、孫曉東、孫華君以兄弟親情、合作經營為紐帶,以漢龍集團等經濟實體為依託,相互支持,相互融合,逐步形成了以劉漢、劉維、孫曉東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唐先兵和孫華君、繆軍、曾建軍、文香灼、曠小坪、陳力銘、曠曉燕、詹軍(已另案判刑)等人為骨幹成員,劉崗、李波、車大勇、仇德峰、劉小平、肖永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張東華、田先偉(均已另案判處死刑)以及張偉、袁紹林、曾建、桓立柱、孫長兵、閔傑、李君國、鍾昌華、黃謀、王雷、王萬洪、劉光輝(均已另案判刑)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曉東負責執行劉漢指示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維負責為組織打擊、剷除對手,謀取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

該犯罪組織崇尚暴力,從武術學校、退伍軍人中招募多名保安、保鏢,吸納在逃犯罪嫌疑人、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購置刀具、警械,非法買賣、持有大量槍支、彈藥,為實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該犯罪組織宣揚「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沖,出了事公司會負責」「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贏,要勇敢一點」「表現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開除」「『哥佬倌』帶小弟,小弟服從『哥佬倌』指揮」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縱容成員為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將被告人劉漢在廣東省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的房屋作為窩藏違法犯罪組織成員的場所,並通過獎勵、提拔為組織利益「敢打敢沖」的成員和開除少數違反組織紀律的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和規約,樹立組織者、領導者權威。

該犯罪組織不僅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斂財,壯大經濟實力,還分別依託漢龍集團、乙源實業公司等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為了擴充經濟實力、維護組織利益,被告人劉漢和劉維、孫曉東等人以暴力為後盾,利用黑惡勢力排擠、打擊競爭對手,剷除障礙,「以黑護商」。該組織還「以商養黑」,將所獲收益部分用於支持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購買槍支、彈藥、刀具和車輛等作案工具,提升組織犯罪能力,增強組織威懾力;組織手下成員聚會、娛樂、吸毒等,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購買房屋、車輛,償還賭債,提供逃跑、賠償費用;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該犯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等數十起犯罪活動以及隨意毆打他人、聚眾賭博、串通拍賣等11起違法行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傷等極其嚴重的危害後果。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稱霸一方,在廣漢市、綿陽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響,並對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雖然被告人劉漢不予供認,但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扣押的槍支、彈藥等物證,漢龍集團關聯企業列表、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漢龍集團下屬企業資產列表、員工履歷表、任職文件、工資發放名冊、薪金總匯表、機動車註冊登記申請表等書證,證人曾某甲、程某某、伍某、張某甲、羅某甲、劉某甲、龔某某、羅某乙、楊某甲、劉甲、熊乙、周某甲、葉某某、安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陳某乙、熊某甲等的陳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句艷東、楊雪和另案被告人劉維、文香灼、袁紹林、張東華、陳力銘、鍾昌華、王萬洪、黃謀、曾建軍、李君國、曾建、張偉、桓立柱、王雷、曠曉燕、劉學軍、劉忠偉、呂斌、劉坤、田偉以及同案被告人劉崗、孫華君、繆軍、李波、仇德峰、肖永紅、車大勇、劉小平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事實

被告人劉漢和劉維、孫曉東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故意殺人5起,致6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故意傷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輕傷;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非法買賣槍支2支;非法持有槍支18支、子彈622發、鋼珠彈2163發、手榴彈3枚;敲詐勒索2起;故意毀壞財物1起;妨害公務1起;開設賭場1起;尋釁滋事1起;窩藏多起;違法事實11起。具體事實如下:

(一)故意殺人事實

1.1999年初,被害人王某甲(男,歿年29歲)的朋友李某甲因瑣事被漢龍集團員工何甲等人砍傷,王某甲揚言要炸毀漢龍集團辦公場所、保齡球館及漢龍集團總經理孫曉東乘坐的車輛。孫曉東得知該消息後,即向被告人劉漢作了匯報,劉漢指使孫曉東找人「做掉」王某甲。孫曉東向孫華君、繆軍傳達了劉漢要教訓王某甲的指示。孫華君安排黃強(另案處理)、楊某乙打探王某甲行蹤,提供桑塔納轎車用於作案。劉維應孫曉東的要求,安排其司機羅某乙將2支手槍、1支滑膛槍送交繆軍。繆軍安排車大勇開車,將槍支分發給被告人唐先兵和劉崗、李波,組織唐先兵等人試槍並在漢龍集團職工宿舍集中住宿。同年2月13日晚,黃強、楊某乙在綿陽市凱旋酒廊發現王某甲,即聯繫繆軍。繆軍安排車大勇駕駛桑塔納轎車載唐先兵、劉崗、李波前往,其隨後趕到。在凱旋酒廊門口,黃強向繆軍等人指認了王某甲,繆軍先行離開。唐先兵、劉崗各持手槍在凱旋酒廊門口守候,李波持滑膛槍在附近警戒。當王某甲走出凱旋酒廊時,唐先兵朝王連開2槍,將王擊倒在地。劉崗亦開槍,但因槍支故障未能擊發。隨後,車大勇駕車接應唐先兵等人逃離現場。王某甲因被槍彈擊傷致外傷性心臟破裂、雙肺裂創,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當地公安機關根據相關線索懷疑孫華君、繆軍等人涉嫌犯罪,進行抓捕。繆軍、車大勇將作案所用桑塔納轎車銷毀。孫曉東將王某甲已被殺死以及公安機關抓捕情況向被告人劉漢作了匯報,劉漢當即安排孫華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躲藏。經劉漢同意,孫曉東在孫華君、繆軍逃匿期間從漢龍集團的資產中給予孫華君、繆軍共計100餘萬元(以下幣種如無特別註明,均指人民幣),為被告人唐先兵和劉崗、繆軍長期發放工資直至該三人歸案,還提供凱迪拉克轎車和奧迪A8轎車給孫華君使用。

上述事實,雖然被告人劉漢不予供認,但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從案發現場及被害人王某甲體內分別提取的彈殼、彈頭等物證的照片,漢龍集團工資發放名冊、房產登記資料等書證,目擊證人唐某甲、趙某、多某某、高某和證人王某乙、姚某甲、黃甲、趙某某、徐甲、楊某乙、羅某乙、何甲、李某甲、龔某某、那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范榮彰和另案被告人陳力銘、黃強以及同案被告人孫華君、繆軍、劉崗、李波、肖永紅、車大勇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認。足以認定。

2.1997年,小島公司在綿陽市遊仙區小島開發房地產,與當地村民多次發生矛盾。1998年三四月,小島公司多名保安與村民再次發生衝突,被告人唐先兵被村民熊甲(被害人,男,歿年22歲)打傷。唐先兵起意報復,邀約同事仇德峰幫忙。同年8月13日晚,仇德峰發現熊甲在綿陽市凱旋酒廊,即通知唐先兵前來,指認了熊甲所在位置。唐先兵進入酒廊,持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熊甲右胸部連刺2刀,後跑出酒廊,乘坐仇德峰租好的出租車逃離現場。熊甲因外傷性心臟破裂,經搶救無效死亡。時任漢龍集團娛樂有限公司經理的肖永紅得知上述情況後,當即向孫曉東匯報,並分別安排唐先兵、仇德峰到廣漢市躲藏,為二人提供資助。仇德峰再次回到綿陽市後,小島公司將其從保安隊調至工程部,提高工資待遇。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漢龍集團工資發放名冊,目擊證人楊甲、張甲、何乙、陳甲和證人熊乙、冉某、鄭某、龔某某、程某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提取、辨認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和同案被告人繆軍、仇德峰、肖永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認。足以認定。

3.被告人劉漢和劉維與廣漢市的「操哥」周甲(被害人,男,歿年28歲)素有積怨。1998年,劉維與周甲因爭奪廣漢市賭博遊戲機行業勢力範圍再次發生衝突。劉維指使曾建軍殺死周甲。曾建軍安排李君國打探周甲行蹤,曾建、張偉擔任槍手,閔傑負責駕車接送。同年8月18日凌晨,閔傑接到李君國電話通知後,駕駛曾建軍租賃的夏利轎車載張偉、曾建至廣漢市九江路嚴記夜宵攤前。張偉、曾建各持劉維提供的滑膛槍靠近在夜宵攤用餐的周甲,張偉朝周甲射擊。周甲被槍彈擊傷頭頸部、胸部致阻塞性窒息、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閔傑駕車接應張偉、曾建逃離現場。事後,曾建軍向劉維匯報了槍殺周甲之事,將曾建、張偉送往成都市躲藏。劉維安排曾建軍到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躲藏。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彈殼等物證的照片,機動車登記表,目擊證人王某丙、李某乙、包某某和證人龍某甲、黃某甲、黃某乙、陳乙、楊某丙、張甲、羅甲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被告人劉維、曾建軍、曾建、張偉、閔傑、李君國、陳力銘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4.被告人劉漢和劉維與廣漢市的「操哥」陳某甲(被害人,男,歿年39歲)素有矛盾。2008年,陳某甲刑滿釋放後揚言報復劉家的人,並跟蹤劉維。劉維發現陳某甲跟蹤後,授意文香灼、曠小坪殺害陳某甲。文香灼、曠小坪分別安排袁紹林、張東華具體實施。袁紹林、張東華又邀約孫長兵、何廷軍(另案處理)和田先偉參與作案。袁紹林指使孫長兵打探陳某甲行蹤,出資購置摩托車、手機卡等作案工具,還夥同張東華等人多次在廣漢市伺機殺害陳某甲,均因故未得逞。2009年1月10日13時許,孫長兵發現陳某甲行蹤後即電話通知袁紹林等人。袁紹林駕車搭載張東華、田先偉、何廷軍在廣漢市搜尋陳某甲。同日15時許,袁紹林等人發現陳某甲在廣漢市北海路金湖花園對面河堤上的露天茶室喝茶,將車停靠在路邊。張東華、田先偉、何廷軍各持手槍下車,靠近陳某甲。張東華首先朝陳某甲射擊,與陳某甲一起喝茶的被害人曾甲(男,歿年28歲)、阮某某(男,歿年20歲)起身反抗,田先偉、何廷軍又朝陳某甲、曾甲、阮某某射擊。陳某甲因被槍彈擊中頭胸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死亡,曾甲因被槍彈擊傷胸背部致左鎖骨下動脈完全斷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阮某某因被槍彈擊傷頭面部致嚴重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場群眾被害人張某乙、李甲被流彈擊傷,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輕微傷。作案後,張東華、田先偉、何廷軍乘坐袁紹林駕駛的汽車逃離現場。

事後,袁紹林、張東華等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2009年3月17日,劉維因涉嫌殺害陳某甲等人被公安機關通緝。被告人劉漢明知劉維負案在逃,仍兩次前往劉維的藏匿地點看望,並提供50萬元資金和香煙、茶葉等物資。劉坤因窩藏劉維被通緝期間,劉漢亦為劉坤提供200萬元資金。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彈殼、彈頭等物證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懸賞通告、通緝令、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銀行匯款憑證、賬戶交易明細、證實羅吉松因窩藏另案被告人劉維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目擊證人賀某某、張某丙、鍾某某、皮某、周某乙和證人鄭某某、陽某某、黃乙、楊乙、周某丙、王甲等的證言,被害人張某乙、李甲的陳述,屍體鑑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提取、辨認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楊雪和另案被告人劉維、文香灼、曠小坪、袁紹林、張東華、田先偉、孫長兵、劉忠偉、桓立柱、劉坤、吳小兵、賴中法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漢對於窩藏劉維的事實予以供認。足以認定。

5.2001年10月,被告人劉漢和孫曉東等人在成都市紅頂夜總會娛樂時,因瑣事與被害人史某某(綽號「史扁」)發生糾紛,史某某持槍威脅劉漢。劉漢起意報復,指使孫曉東找人將史某某打殘。2002年初,劉維得知此事後提議殺死史某某,劉漢同意並授意孫曉東安排實施,承諾出資一千萬元。孫曉東從劉維處借得2支手槍,從公司拿出20萬元交給繆軍和伍某。繆軍、伍某安排被告人唐先兵和易某、龔某某參與作案。唐先兵等人購買了車輛、鋼管等作案工具,多方尋找史某某未果。後劉漢等人放棄殺人行動。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機動車註冊登記申請表,證人張某甲、袁某某、張丙、羅某乙、龔某某、伍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陳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和另案被告人劉維、王雷、詹軍以及同案被告人仇德峰、繆軍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漢、唐先兵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故意傷害事實

2002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劉漢的保鏢仇德峰、桓立柱和被告人唐先兵在成都市卡卡都俱樂部娛樂時,與被害人黃丙發生衝突。仇德峰起意報復,返回劉漢住處,在二樓保鏢值班室取出藏刀、手槍,再次與唐先兵前往卡卡都俱樂部。劉漢的管家詹軍得知後,安排保鏢王雷、桓立柱、王宏偉(另案處理)帶刀前往幫忙。同月30日2時許,黃丙等人從卡卡都俱樂部出來,唐先兵上前朝黃丙頭部砍擊1刀,王雷朝黃丙背部砍擊1刀。黃丙遇襲後逃跑,王雷、王宏偉繼續追打。俱樂部保安上前制止,仇德峰朝天鳴槍進行威脅。從卡卡都俱樂部出來的被害人尚某某(男,歿年29歲)等人見狀跑開。唐先兵、桓立柱、仇德峰誤認為尚某某是黃丙同伴,持刀、槍追攆。唐先兵朝尚某某的背部砍擊1刀,桓立柱朝尚某某的大腿捅刺2刀。後唐先兵、仇德峰、桓立柱、王雷乘車逃離現場,王宏偉被俱樂部保安當場抓獲。當日早晨,公安人員在劉漢家將桓立柱、仇德峰抓獲。尚某某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因右大腿刺創造成股動靜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黃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事後,劉小平、劉維得知王雷參與作案,為王雷提供隱藏處所和生活費用。被告人劉漢安排王某丁(已死亡)疏通關係,桓立柱、王宏偉在被關押30多天後獲釋,仇德峰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仇德峰被羈押期間,劉漢、孫曉東等曾到看守所看望;服刑期間,孫曉東托人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彈殼等物證的照片,住院病歷、手術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目擊證人周某丁、萬某、王乙、龍某乙、陳某丙和證人鄧某甲、羅某乙、董某甲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文證審查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王宏偉、楊雪和另案被告人劉維、桓立柱、詹軍、王雷以及同案被告人仇德峰、肖永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認。足以認定。

(三)非法拘禁事實

2003年,劉維為四川宏達金橋大酒店有限公司平息事端,毆打了曾到金橋大酒店鬧事的社會人員,安排陳力銘為酒店「看場子」。陳力銘指使鍾昌華具體負責。其間,鍾昌華受酒店委託負責管理娛樂部服務員,從中提成服務費。鍾昌華將此事向陳力銘作了匯報。2004年2月6日晚,鍾昌華等人將涉嫌偷竊顧客財物的服務員朱某(被害人,女,歿年22歲)帶到金橋大酒店711房間看守。次日8時許,朱某翻窗逃離時墜樓身亡。事後,鍾昌華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陳力銘請劉維出面疏通關係。同年6月,鍾昌華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刑罰。在鍾昌華服刑期間和獲釋時,陳力銘多次前往探視,給予資助。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實另案被告人鍾昌華因參與該起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證人彭某、何丙、代某某、劉某乙、張某丁、鄒某某等的證言,另案被告人鍾昌華、陳力銘、劉忠偉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四)非法買賣槍支事實

2000年,陳力銘購得六四式手槍1支,交給劉維。2009年八九月,田偉(另案處理)購得鋼珠槍1支及鋼珠彈若干。上述槍支均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六四式手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槍支;鋼珠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具有殺傷力。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被公安機關扣押的槍支等物證,證人周乙、唐某乙、謝某甲等的證言,槍支鑑定意見,查封、扣押清單和搜查、提取、辨認筆錄,另案被告人劉維、陳力銘、張烘凡、田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五)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

1.1998年至2005年,劉維先後獲得美制手槍、小口徑運動步槍、五六式衝鋒鎗、六四式手槍、仿六四式手槍各1支。

2.1998年,肖永紅獲得勃朗寧手槍、五四式手槍各1支及各類子彈616發。

3.2007年至2012年,曠曉燕先後獲得六四式手槍、鋼珠槍、意大利產制式手槍、帶消音器手槍、捷克產制式手槍各1支及鋼珠彈640發。

4.2009年2月14日,公安機關在重慶市江北區興隆路巴黎公社公寓19-16號房間抓獲張東華時,查獲其持有的手槍1支、子彈6發。

5.2008年12月,袁紹林獲得滑膛槍2支、手槍1支。

6.2000年至2008年,曾建軍先後獲得五六式衝鋒鎗2支、自製仿六四式手槍1支及手榴彈5枚(已試爆2枚)。

7.2012年,田偉獲得鋼珠槍1支及鋼珠彈1523發。

8.2011年底,陳力銘收下句艷東(另案處理)欲送給被告人劉漢的2支手槍,並分得其中1支。

上述槍支、彈藥均已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查獲的槍支均具有殺傷力,子彈均為制式槍彈,手榴彈均為殺爆手榴彈。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扣押的槍支、彈藥等物證,證實楊某丁因持有另案被告人劉維交予的槍支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證人林某甲、付某某、程某、黃某丙、馬某甲、羅某乙、楊某丁、黃丁、蘇某某、胡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羅乙等的證言,槍支、彈藥鑑定意見、物證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提取、辨認筆錄和提取物品登記表、扣押清單,另案犯罪嫌疑人句艷東、李志英和另案被告人劉維、袁紹林、張東華、曠曉燕、劉光輝、曾建軍、陳力銘、田偉、李順利、曾紅艷、黃新漢、李萬某以及同案被告人肖永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六)敲詐勒索事實

1996年4月至11月,劉維強行向開辦廣漢市大西園遊戲機廳的被害人陳某乙等人收取「保護費」10萬元。陳某乙等人在廣漢市另開辦大都會遊戲機廳。1997年4月至1999年下半年,劉維、曾建軍等人到大都會遊戲機廳強行收取「保護費」、強占股份,累計勒索陳某乙等人數百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曾某甲、張某戊、古某某、莊某、羅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陳某乙、熊某甲、熊某乙、任某甲等的陳述,另案被告人劉維、曾建軍、陳力銘、李君國、曾建、劉忠偉和同案被告人李波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七)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2008年1月,因被害人羅某丙所購奔馳汽車比劉維的汽車款式新,劉維指使葛某某等人砸毀羅某丙的汽車。葛某某安排湛某某實施。同月23日下午,湛某某、卿某某等人將羅某丙停放在廣漢市麥市街43號宏發商住樓院內的奔馳S600型汽車砸壞,造成車輛損失94005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車輛行駛證,證人楊某戊、葛某某、湛某某、卿某某、魏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羅某丙的陳述,價格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另案被告人劉維、曠小坪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八)妨害公務事實

1992年12月31日,廣漢市人民法院根據湖南省郴州市有色金屬精選廠的訴前保全申請,對被告人劉漢經營的廣漢市平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存放於廣漢市種子公司倉庫的60噸鎢鐵進行查封。1993年2月16日,劉漢組織人員用車輛封堵法院大門、撕毀封條,將查封的鎢鐵轉移藏匿。因劉漢的行為涉嫌詐騙犯罪,同年9月4日18時許,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人員聯合前往廣漢市對劉漢執行刑事拘留。劉漢察覺後躲藏於廣漢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職工宿舍,通知劉維前來幫忙。劉維隨即帶領孫華君等人乘坐吳小兵(另案處理)駕駛的小貨車趕至,指使吳小兵將車停放在公司門口阻擋警車。劉維持鋼珠槍沖向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被當場制服。劉漢趁機逃脫。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購銷合同、湖南省公安廳和四川省公安廳出具的執行公務介紹信、湖南省汝城縣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登記表、拘留證、抓捕經過、驗槍證明和取保候審決定書、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指控另案被告人劉維犯妨害公務罪、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起訴書、湖南省郴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現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劉維妨害公務、私藏槍支、彈藥一案的批覆等書證,證人鄧某乙、董某乙、任某乙、張某己、谷某某、何某某、陳丙等的證言,扣押、收繳筆錄,另案被告人劉維、劉坤、吳小兵和同案被告人孫華君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漢亦供認。足以認定。

(九)尋釁滋事事實

2008年4月17日,劉維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陽銷售分公司廣漢交通加油站的油品質量有問題、造成其奔馳汽車油路堵塞為由,向加油站索賠。遭拒絕後,劉維安排曾建軍等人用車輛堵塞加油站出入口,毆打加油站員工,致使該加油站連續兩天無法正常營業。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上述加油站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唐某丙、江某某、唐某丁、李某戊、郭某某、黃某丁、曾乙等的證言,現場照片,另案被告人劉維、曾建軍、曠小坪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開設賭場事實

1993年,被告人劉漢在廣漢市平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一樓開設聖羅蘭遊戲機廳從事賭博活動,後期交給劉坤、劉維經營。1997年至2008年,劉維又先後在廣漢市參股、經營大西園遊戲機廳、大都會遊戲機廳等賭博場所,雇用人員在賭場進行管理和服務,採取押分下注的方式吸引他人參賭,獲取非法利益數千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曾某甲、莊某、張某戊、古某某、石某某、張丁、代某、鄧某、陳丁、唐某丁、王丙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被告人劉維、劉坤和同案被告人孫華君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一)窩藏事實

2001年左右,被告人劉漢與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公司(以下簡稱珠峰公司)合夥經營股票。其間,珠峰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總經理助理陳戊(已另案判刑,刑滿釋放)被通緝。2002年11月至2005年,劉漢明知陳戊涉嫌犯罪,仍指使范榮彰、范榮雄兄弟(均另案處理)先後為陳戊在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深圳市銀湖路8號頤園別墅區提供住所藏匿。劉漢承擔陳戊藏匿期間的房租及生活費用,並曾與陳戊共同在上述別墅居住。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在逃人員信息表、證實陳戊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證人陳戊、鄭某某、袁某某、何丁等的證言,現場照片,辨認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范榮彰、范榮雄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漢亦供認。足以認定。

(十二)違法事實

1.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劉漢帶領王雷、詹軍等人毆打其前妻楊雪的同學林某乙,林某乙被曠曉燕派來的人持刀刺傷。

2.2008年5月至2010年,被告人劉漢多次組織商界朋友到成都市中國酒城(現更名為中國會所)、金林半島會所賭博,並提供資金安排王雷、劉某甲在賭場內放高利貸,抽頭漁利。 3.2012年8月24日,受被告人劉漢指使,曠曉燕安排他人在成都市錦江賓館限制張某庚人身自由近2個小時。

4.2005年底,按照被告人劉漢指示,劉維幫黃某戊競拍什邡市馬井鎮金橋村河段採砂權。劉維安排陳某丁報名參與拍賣,要求他人退出競拍或不參加競拍,使黃某戊一次舉牌即獲得該河段採砂權。

5.2007年1月,劉維受劉忠偉請託幫助羅某甲競拍什邡市南泉鎮鴨子河一河段採砂權。劉維報名參與拍賣,要求他人不參加競拍,使羅某甲一次舉牌即獲得該河段採砂權。後劉維在羅某甲經營的砂場占股50%,獲利400餘萬元。

6.2000年10月,劉維得知劉坤在廣漢市帕提亞大酒店內開設的遊戲機廳滋事,前往相助,持槍追逐他人。

7.2003年,劉維等人因瑣事在廣漢市麗都花園小區居民樓逐戶敲門謾罵,被聞訊趕來的公安人員勸離。

8.1997年,田偉指使小島公司保安毆打因索攬工程與公司產生矛盾的村民姚某乙。

9.1998年,小島公司保安因瑣事持刀將村民樊某某、文某某夫婦的貨車輪胎刺破。

10.1998年,繆軍按照孫曉東的安排,邀約曾建軍等人持木棍驅趕、毆打採砂村民,砸壞採砂車輛。

11.1999年,田偉因瑣事帶領小島公司保安追打村民李某己等人。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中國建設銀行四川省分行提供的資金往來憑證、什邡市水利局和德陽市長城拍賣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書證,證人林某乙、劉某丙、溫某某、朱某某、陳己、黃某戊、李乙、羅某甲、劉某甲、周丙、陳某戊、羅某乙、劉某丁、羅某丁、劉某戊、萬某某、鄭某、姚某甲、樊某某、文某某、劉某己、楊某己、楊某庚、羅某戊、李某己等的證言,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楊雪、劉明和另案被告人劉維、曾建軍、曠小坪、王雷、桓立柱、曠曉燕、陳力銘、曾建、閔傑、劉忠偉、劉坤、項流述、田偉以及同案被告人繆軍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事實

漢龍集團註冊成立後,被告人劉漢先後擔任該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並通過他人代為持股等方式實際掌控漢龍集團。劉漢的姐姐劉小平先後擔任漢龍集團財務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局副主席、審計委員會主任等職,主管漢龍集團財務工作。為維持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運營,劉漢安排劉小平指使財務人員採取向銀行騙取貸款等方式融資。2010年4月9日至2013年3月12日,漢龍集團及其控制的四川漢龍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龍高新)、廣漢市佳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漢佳德)、四川平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四川凱達實業有限公司等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的投資項目、貿易合同、財務報表和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資料的方式,先後騙取包商銀行成都分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紅星支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共計人民幣4.52億元、美元1.24億元。劉漢、劉小平歸案後,廣漢佳德、漢龍高新從銀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共計人民幣0.93125億元。前述從金融機構騙得的資金均由漢龍集團統一管理使用。

上述事實,雖然被告人劉漢不予供認,但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漢龍集團及漢龍高新、廣漢佳德等關聯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申請授信決議、要事審批單等書證,證人馬某乙、王丁、徐乙、陳某己、向某某、李某庚、劉甲、李丙、黎某某、董某乙、王某戊、秦某、曾丙、謝某乙、常某某等的證言,司法會計鑑定意見,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和另案被告人劉鏑、賴中法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漢夥同他人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買賣槍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破壞社會秩序;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劉漢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又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和窩藏罪。

漢龍集團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漢系漢龍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還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被告人劉漢夥同他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在故意殺害王某甲的共同犯罪中,劉漢提出殺人犯意,事後藏匿、資助組織成員,起組織、指揮作用。在故意殺害陳某甲等三人和故意傷害尚某某、黃丙的犯罪中,劉漢對組織成員為維護組織利益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事後認可,窩藏並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或減輕罪責。故意殺害周甲的犯罪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維直接組織實施,故意殺害熊甲的犯罪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唐先兵為維護組織利益而實施,該兩起故意殺人犯罪均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在故意殺害史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劉漢直接授意、指使組織成員具體實施,後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開設賭場行為,均情節嚴重。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故意殺人5起、故意傷害1起、非法拘禁1起,共致8人死亡、2人輕傷、1人輕微傷,還實施了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等行為,劉漢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劉漢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情節特別嚴重。劉漢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犯罪性質極其惡劣,主觀惡性極深,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悔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

被告人唐先兵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唐先兵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唐先兵夥同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其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故意殺害王某甲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積極參與,持槍朝王某甲射擊致其死亡;在故意殺害熊甲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邀約他人,持刀捅刺熊甲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在故意傷害尚某某、黃丙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持刀追砍黃丙的頭部、尚某某的背部,行為積極主動。在上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唐先兵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故意殺害史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積極參與,準備作案工具,後又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唐先兵積極參加被告人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下,實施故意殺人3起,致2人死亡,實施故意傷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輕傷,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唐先兵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

第一審、第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漢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的事實和被告人唐先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事實,以及第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第一審判決中除非法經營罪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外的量刑及第二審判決的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終字第00076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劉漢和被告人唐先兵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劉漢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與原審判決認定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唐先兵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舒明生

代理審判員  任能能

代理審判員  朱 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晶

書 記 員  何 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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