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福與臺民盟約
外觀
劉永福與臺民盟約 1895年6月28日 |
收錄在日人《征臺顛末》一書,文中有些錯字,此處依舊維持原貌。 |
維基百科條目:劉永福 |
蓋聞天地所存惟正氣,鬼神是鑒,亦重同心,去夏中日失和,屈在倭奴,既奪我藩昭,復犯我遼東,一任蔓延,實為李相,澎湖竟失,帝闕星然,聽擺布於權奸,議賠款以媚獻,永福承天子命,幫辦臺防,聞和議已成,遂終朝在泣,在皇上苦衷,良非得已,而臣子効力,正在此時,變成非常,省者為國,民為自主,仍隸清朝,即各友邦許為輔助,何況我輩敢不維持,嗚呼!為大清之臣,守大清之地,分內事也。萬死不辭,一時千載,縱使片土之剩,一洩之延,亦應保全,不令倭得,雖然為大事,不拘小節,言戰首須得同心,當此軍需奇下之時,如有觀望不前之輩,即未誤事,先用寒心,永福為倡同人,而立大誓,如有公忠體國即來插血聯盟,甘苦勢必同嘗,生死有所不計,謹效桃園結義,愧乏豫州之賢,共執牛耳,明心定托,聖朝之福,神明察鑒,我隱裡斧鉞森森,因人發伏,列用誓款,斷不勉強人為,苦熱心香,惟有開誠告白,凡有同志,繼署芳名,即那有滅倭齊杼偉蹟,永福薰沐謹告。
謹將約款列左
計開
- 臺灣現為民主之國,凡我同人,代為固守,雖明為抗旨,實隱為遵旨,何以見之;三月間奉電諭,臺宜固守不交,不撤防營,不撤永福,一也。賠款現尚未交,二也。更議之全權大臣,又改於直隸總督王文韶出使安議,此公忠盡,非同李氏,三也。南北洋大臣無不允許力助,四也。即俄國已阻割遼,問永福如果在臺,能支持得住,救兵即到,五也。有此五端,各宜共信,同心戮力。倘有萬一之變,務須堅守不去,毋之難違君命。如若背盟,天地必誅,神明不祐。
- 永福忝為盟主,戰爭一開,自必甘苦與共,惟各統帶管帶以及哨並,務須遵約,各營毋得勾引漢奸,毋得私通軍情。毋得臨陣退縮。毋得坐視不救,永福既結諸君為手足,諸君亦宜視各勇如腹心,如有過於苛刻,過於縱容,陽為公議,不直陰為神鬼不容。
- 臺灣現為民主國,所有軍餉軍械,臺北已無接濟,孤懸一島,購買亦難,萬一別者之援未到,庫款又絀,必須堅心苦耐,祇求有米可食,亦應同心拒逆,倘有不肖以此藉口有詞,當伸公議,不與同盟而嚴辦之。
- 諸君既已聯盟堅誓,如有戰事,務必互相援助,不得避險,不得年功,而於營勇尤不得但底,各拵門戶,如有稍存意見,難望同心協力,即非同盟之人,人即不責,天決不容。
- 同人會盟之後,無論軍職大小,應如兄弟一樣,經此患難得保餘生,設有時運不濟,流離困苦,無論遠近,必為照拂,即重犯重眾性命之事,除叛逆違法,不使相救,此外亦當盡其心力,而其妻子後人,倘無依靠,尤應顧卹,面是心非,立言不踐,鬼神定亟,厥後不昌。
- 既盟之後,永福布置地段,與夫行事用人,如有不用,各宣明告,緣一己之精神有限,眾人之見解當精,廣益集思,古人且勉,各宜從直,毋有後言,如果確有見聞,而不明告,即非同氣,使層離心,有負誓言,難邀神佑。
- 如值時事力難,山窮水盡,名有藏蓄,亟應共用,永福當為之倡,決不偏索,各人信能同心誓守,皇天應庇,事有轉機。
- 將來乞援別省,勢必事人,責任匿輕,其人難得,應由各盟友共為保舉,膺茲重託,恐有中途變異,即唯共舉之人是問。
- 臺南道府局,三庫存餉,以及發紳生息,抄封學租魚溫,各書院嘗仗額租,沿海捕租,文武隆恩租等款,蓋以他丁厘全鹽課關稅,合計每年能得若干,應用若干,均須涓滴歸公,不容乾沒,即局員應給薪水,一併節省,以裕軍需,然不過刻用人,亦令敷衍辦事,如敢抗故多支,即係不顧大局,未便容留,須聽同人以伸公憤,而予重辦,倘一稍存私見,故事寬容,天必厭之。
- 請託賄賂,承平時已有干嚴禁,當此萬難時,事務宜積習盡除,不容稍有殼有故犯,非我同盟之人,應與征處,至於杯酒羔豚,古人不免投桃贈李,世道雖無然,不在請託賄賂之條,但軍務甚殷,略而不論更妙。
- 聯盟之後,凡我同人籍貫何處,家人若干,須各寫明彙存永福處以便考。
- 開仗時,或傷或死,在所不免,如有受傷者,無論何人,必調理銀錢,斷不吝惜,照料不可不固,如不願卹,天必誅之,眾人嚴議。
- 臨陣亡者,必須首先搶屍暫為收歛,事平或運或葬妥為區處。
- 陣亡者查明籍貫,家人必為資運,且卹後人,如無家可歸者,始行撰地安葬,立昭忠祠,春秋祭祝,如因病而故者,不在此例。
- 當此時勢,宜固人心,而邀神依,如果事平,當建大醮酬神,併度忠魂。
- 達人安命,勇將忘生,宜緩預吉,而先預凶,先楞一闊,大開湯地,假以為義塚。
- 永福既與各人同盟,即與手足無異,有福則同享,有事則相幫,凡永福不以直心待人,則地滅天誅,遇水則葬魚腹中,上山則為猛虎食,皇天后土,實聞嘆言,各人如有覽望周章,心存臺測,自相踐害者,神明不佑,亦遭天誅地滅,虎食鯨吞,若能眾人一心,兵民一氣,不計生死,共禦倭夷,天地定必鑒觀,鬼神自能呵護,三祖六宗在天之虛爽,當為默佑,其各勉旃,無負朝廷,恪導盟誓,同心同德,福有攸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