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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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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85年7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保一字第12808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原名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2.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保一字第0055261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10061881號令修正發布第3、6、8、15、19條條文;增訂第3-1、3-2、15-1、18-1、19-1 條條文;並刪除第7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70140602號令修正發布第2、4、8、21條條文;除第4條第1項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5條第1項、第15條之1第2項、第18條第2項、第18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6條、第8條第1項序文、第9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5.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501403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6.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80140519號令修正發布第9、2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157號令修正發布第2、5、9、14、16、22、2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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