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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動植物檢疫局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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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動植物檢疫局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辦法的通知
1992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條款,現就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動植物進出境檢疫辦法通知如下:

  一、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籽、苗木以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二、使館運進或運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在進出境時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並接受檢疫。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須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出具的檢疫證書。

  三、使館人員攜帶伴侶動物入境,須在入境時提供伴侶動物的健康證明、檢疫證書和有效防疫證明。

  四、禁止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規定的禁止入境物入境。使館進口僅供使館內食用的水果,進境時憑使館證明信向口岸檢疫機關報檢,並出示檢疫證書,經檢疫合格後予以放行。

  五、外交代表團的私人行李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免受查驗,但動植物檢疫機關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規定禁止進境或須檢疫合格方可進境的物品的,可以查驗。查驗時須有外交代表本人或其授權人在場。

  六、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使館人員攜帶進境的屬禁止進境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它檢疫物做除害、退回或者銷毀。

  七、使館和使館人員辦理檢疫應按規定交納檢疫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動植物檢疫局(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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