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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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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的通知
199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条款,现就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籽、苗木以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使馆运进或运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它检疫物,在进出境时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并接受检疫。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它检疫物须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

  三、使馆人员携带伴侣动物入境,须在入境时提供伴侣动物的健康证明、检疫证书和有效防疫证明。

  四、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入境物入境。使馆进口仅供使馆内食用的水果,进境时凭使馆证明信向口岸检疫机关报检,并出示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五、外交代表团的私人行李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免受查验,但动植物检疫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禁止进境或须检疫合格方可进境的物品的,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本人或其授权人在场。

  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使馆人员携带进境的属禁止进境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

  七、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检疫应按规定交纳检疫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动植物检疫局(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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