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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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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試行) 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制定機關: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5月15日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並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依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客應遵守《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購票乘車,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票卡。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禁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參見公安機關公告)。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七條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及因疾病、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 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條 搭乘自動扶梯時,乘客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穩扶手帶,不得倚靠扶梯側壁。

第十一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站台門;

  (二)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嚴禁乘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站台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台門關閉後扒門;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躺臥,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違反自動扶梯、通道等禁行標誌逆行;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乘客應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乘客應自覺維護車站、車廂的環境衛生和乘車秩序:

  (一)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

  (二)禁止攜帶活禽、貓、狗(警犬、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以及其它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或其他乘客乘車的動物乘車;

  (三)禁止大聲喧譁或者彈奏樂器、外放音樂等;

  (四)不得一人同時占用多個座位,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五)不得攜帶容易造成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裝的肉製品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張貼、懸掛物品;

  (八)不得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九)不得在車站、車廂使用摺疊自行車、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不得攜帶充氣氣球進站乘車。

第十五條 嚴禁損毀軌道交通範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嚴禁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誌、疏散或導向標誌、安全標誌等。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 乘客可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

第十八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可向運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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