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革命委員會批轉市農林、財貿辦公室《關於外地農村人口遷入本市郊區應統一管理的請示》
外觀
北京市革命委員會批轉市農林、財貿辦公室 《關於外地農村人口遷入本市郊區應統一管理的請示》 京革發〔77〕189號 1977年8月17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北京市革命委員會 |
現將市農林、財貿辦公室《關於外地農業人口遷入本市郊區應統一管理的請示報告》批轉給你們。報告中提出的統一管理辦法,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七日
市農林、財留辦公室關於外地農業
人口遷入本市郊區應統一管理的請示
為了進一步加強戶口管理,認真執行戶口遷移政策,嚴格控制城市人口無計劃的增長,糾正不正之風,經我們同市公安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返回本市農村的復員退伍軍人、回鄉插隊落戶的知識青年,持有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和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批的證明,由公安分、縣局辦理落戶手續。
二、凡外地農業人口與本市人民公社社員結婚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員)核實提出意見,報告公安分、縣局批准後落戶。
三、其他外地遷京落農業戶口的,原則上不予批准。但在外地農村確實無依無靠,不能單獨生活,必須回本市農村家中投靠直系親屬的,由公安分、縣局審查提出意見,報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後,方准落戶。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公安部門和各縣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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