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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加里曼丹共產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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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加里曼丹共產黨章程
犀鄉風雲
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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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加里曼丹共產黨
北加里曼丹民族解放軍軍旗

第—章:總綱

北加里曼丹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是由無產階級先進分子所組成,領導無產階級和革命群眾對階級敵人進行戰鬥的朝氣蓬勃的先鋒隊組織。

北加里曼丹共產黨以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北加里曼丹共產黨堅持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普遍真理和北加里曼丹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北加里曼丹共產黨的最低綱領是實現北加里曼丹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徹底粉碎帝國主義、「馬來西亞」封建官僚買辦集團及其走狗對北加里曼丹的統治,最高綱領是徹底推翻一切剝削階級,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北加里曼丹的革命動力是:

(一)無產階級。這個階級是和大工業生產相聯繫的新生產力的代表,然而卻受到最殘酷的壓迫和剝削。他們是最有政治遠見,最有組織紀律性,最富有革命徹底性,是最大公無私,最能戰鬥的階級。

他們是我們革命的領導階級。

(二)農民。我國農民生活貧困,占人口的大多數,是革命的主力軍:山區各民族人民則是最貧苦的農民,占農村人口的絕大部分,強烈要求改變現狀,是革命的決定性力量。

(三)小資產階級。這個階級的經濟地位搖擺不定,日子越來越不好過。他們是我們最接近的朋友。

(四)民族資產階級。這個階級既受到帝國主義、又受到封建官僚買辦階級的雙重打擊。他們尋求政治出路,對革命具有矛盾的態度。他們是一個動搖不定的階級,其右翼可能是我們的敵人,左翼可能是我們的朋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正確道路就是動員城鄉廣大人民群眾,進行人民戰爭,以革命的武裝戰勝反革命的武裝的道路,就是在無產階級領導下,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建立農村革命根據地,以農村包圍城市,最後奪取全國政權的道路。

要勝利地領導這場新民王主義革命就必須要有一個用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能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的,經常進行自我批評的,有嚴格紀律的無產階級政黨;要有一個由這樣的黨領導的,有高度政治覺悟的人民軍隊;要有—個由這樣的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能廣泛團結一切革命階級和革命派別的統一戰線。

必須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機會主義路線,堅持以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為基礎的方針,堅決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革命力量才能鞏固和發展。

北加里曼丹共產黨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堅決同全世界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團結在一起,同全世界無產階級、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團結在—起,為打倒以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打倒以蘇修叛徒集團為中心的現代修正主義,打倒各國反動派,為使整個人類都得到解放而奮鬥到底。第二章:黨員

第一條:北加里曼丹工人、農民、革命軍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章,願意參加黨的—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遵守黨的紀律,繳納黨費,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都可以成為北加里曼丹共產黨黨員。

第二條: 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別履行入黨手續,由黨員兩人介紹,填寫入黨申請書,經支部審查,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由支部大會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才能入黨。

第三條:入黨預備期:

(一)工人、貧農、革命軍人入黨須經預備期一年,才能轉為正式黨員。 (二)中農、學生、低級職員、知識分子入黨須經預備期一年半:才能轉為正式黨員。 (三)其他成分的人入黨須經預備期兩年,才能轉為正式黨員。

第四條:脫離其他政黨申請入黨的人,其普通成員須經省(區)委員會或相當於該委員會的黨組織批准,其高級負責人員則須經中央批准,才能入黨。

第五條:黨員必須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團結大多數人,不搞分裂; (四)光明正大,不搞陰謀詭計; (五)密切聯繫群眾,有事和群眾商量; (六)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 (七)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議; (八)保守黨的機密,捍衛黨的利益。

第六條:黨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方針政策等問題的討論; (二)向黨的各級領導人,各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黨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申訴權和各項會議上的表決權。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黨員應當正確運用自己的權利,以利於黨的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預備黨員除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其他義務和權利都和黨員一樣。

第八條:預備黨員預備期滿,經支部大會的決定和上一級黨委會的批准後,可以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第九條:黨員的黨齡從被批准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十條:黨員沒有正當的理由,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即可被認為自行退黨。 黨員意志衰退,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可勸其退黨。 黨員要求退黨,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黨的組織原則

第十一條:黨在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即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着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沒有高度的民主,就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任何革命政黨,要達到真正的團結和統一,就需要有正確的集中:一個無產階級的先鋒隊,要率領全黨、全軍和全困人民步調——致地同敵人作拼死的鬥爭,並取得革命的勝利,就需要有高度的集中。 全黨必須服從統一的紀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黨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織的決議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並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報告。 黨各級領導機關要經常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決不允許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在黨內要營造成一個有集中又有民主,有紀律又有自由,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十二條:武裝部隊、共產主義青年團及其他革命群眾組織,都應接受黨的領導。

第十三條:屬於全黨全國性的問題,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人,除在會議上討論和向中央提出建議外,不得自由散布意見和做出決定。屬於地方性的問題,黨的地方組織所做作出的決定,不得和中央及上級組織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四條:黨內不允許非組織的、小集團的派別活動,不允許在政治上和組織上破壞黨的團結和統一。

第四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五條: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黨的中央委員會。

第十六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在不具備條件舉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情況下,可以召開中央委員會的擴大會議。

第十七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產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得設立中央代表機構和辦事處。

第五章:黨的地方和部隊組織

第十八條:黨的縣以上、人民武裝中隊以上的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和部隊,各級黨的委員會由各該單位代表大會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則由黨的土級組織指定。

地方和部隊各級黨的委員會產生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第六章: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廠礦企業、種植園、農村、長屋、學校、人民武裝等基層單位一般設支部。

根據工作需要,支部書記和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大會選出。在特殊情況下,則由黨的上級組織指定。其任期為一年。 -

第二十條:黨的基層組織的主要任務是:

(一)領導黨員和革命群眾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二)經常對黨員和革命群眾進行思想和政治路線方面的教育,帶領他們向群眾宣傳黨的綱領和政策,發動群眾參加人民戰爭; (三)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四)貫徹執行黨的決議,完成黨交給的任務; (五)發展新黨員,執行黨的紀律,經常整頓黨的組織,保持黨的隊伍的純潔性; (六)開展黨內的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七章:黨外組織中的黨小組

第二十一條:在黨外任何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得設立黨小組。 黨小組的任務,是在各該組織中,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方針政策而工作。 黨小組的成員由相當的黨領導機關指定。 黨小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從相當的黨領導機關的領導。

第八章表揚和處分

第二十二條:黨員和黨組織在對敵鬥爭中、工作中、學習中有出色表現者都應給予表揚。

第二十三條:黨員違反黨的紀律, 由黨的各級組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按具體情況,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權。

第二十四條:對黨員的處分須經支部大會通過;開除正式黨員或預備黨員的黨籍,則需經上一級黨委員會的批准。

第二十五條:證據確鑿的叛徒、特務、蛻化變質分子、階級異己分子應清除出黨,並不准重新入黨。

第九章:附頁

第二十六條:中央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根據黨章規定各種細則。

第二十七條:中央委員會有權闡釋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