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十四章 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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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章 競爭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十四章 中小企業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第十五章 經濟技術合作 |
第十四章 中小企業
第一條 目標
[編輯]一、締約方認識到,包括微型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為經濟增長、就業和創新做出了重大貢獻,為此締約方尋求促進信息共享與合作,以提高中小企業利用並受益於本協定創造的機會的能力。
二、締約方承認本協定多個章節中的條款有助於鼓勵和便利中小企業參與本協定。
第二條 信息共享
[編輯]一、每一締約方應當促進與本協定相關的關於中小企業的信息共享,包括通過建立和維持一個可公開訪問的信息平台,以及通過信息交流在締約方之間共享知識、經驗和最佳實踐。
二、根據第一款可公開訪問的信息包括:
(一)本協定全文;
(二)締約方認為與中小企業有關的貿易和投資相關法律和法規的信息;以及
(三)締約方認為對有興趣從本協定提供的機會中獲益的中小企業有用的其他與商業相關的信息。
三、每一締約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步驟,以保證第二款所指的信息準確且為最新版本。
第三條 合作
[編輯]一、締約方應當加強本章項下的合作,可包括:
(一)鼓勵高效且有效地執行涉及便利性和透明度的貿易規章制度;
(二)改善中小企業市場准入以及全球價值鏈參與度,包括促進和便利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
(三)促進中小企業使用電子商務;
(四)探索締約方創業計劃經驗交流的機會;
(五)鼓勵創新和使用技術;
(六)提高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認識、理解和有效使用;
(七)推廣良好的管理實踐和有關制定有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和計劃方面的能力建設;以及
(八)共享加強中小企業能力和競爭力的最佳實踐。
第四條 聯絡點
[編輯]每一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對其生效之日起30天內指定一個或多個聯絡點,以便利本章項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並將該一個聯絡點或多個聯絡點的聯繫細節向其他締約方通報。每一締約方應當將此類聯繫細節的任何變動向其他締約方通報。
第五條 不適用爭端解決
[編輯]本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機制不得適用於本章項下產生的任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