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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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2019年4月26日
(2019年4月26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京市榮譽市民的稱號授予、禮遇落實、服務保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應當注重實效、尊重當事人意願。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有良好社會聲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關係,提升本市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投資設立企業、建設項目,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在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五條  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為榮譽市民人選。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徵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向下列部門提出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外國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僑務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台灣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四)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貢獻領域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報。

第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推薦榮譽市民的申報後,應當進行審查,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榮譽市民人選建議名單後,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決定的,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對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行授予榮譽市民儀式,邀請榮譽市民本人參加,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

第十條 榮譽市民享有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

(三)應邀參加本市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座談、決策諮詢等活動;

(四)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資料;

(五)進出南京相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申請;

(六)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

(七)獲贈本市遊園年卡;

(八)本市給予的其他禮遇。

第十一條 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繫,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榮譽市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和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禮遇落實、服務保障等活動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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