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8)贛71行終589號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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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余建春,男,漢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住所地:鷹潭市府前路6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11360600014639227D。
法定代表人韓斌,該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付強,該分局法制室民警。
委託代理人李輝,該分局交通派出所民警。
上訴人余建春與被上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南昌鐵路運輸法院(2018)贛7101行初9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上訴。本院於2018年11月1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涉案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並就案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釋明。上訴人余建春在知曉相關法律規定後,於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書面撤訴申請,申請撤回本案上訴。經本院徵求被上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意見,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同意上訴人撤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余建春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經被上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同意,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余建春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肖 康
審 判 員 胡少林
審 判 員 張慶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楊 勇
書 記 員 高煜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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