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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藥政局關於軍隊系統藥品管理有關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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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藥政局關於軍隊系統藥品管理有關問題的函
〔86〕衛藥政字第181號
1986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文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進一步加強軍隊系統藥品管理,減少層次,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你部意見,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對我部《新藥審批辦法》中規定的各類新藥,屬軍隊系統科研單位申請新藥臨床和新藥證書」的,統一歸口報總後衛生部初審合格後,轉報我部審批。

  屬軍隊系統的藥廠申請新藥臨床和生產的(包括申請「新藥證書」),仍由該藥廠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後,轉報我部審批。

  二、對購進和使用的地方藥廠生產的藥品,總後衛生部藥檢所,北京、瀋陽、南京、廣聞、濟南、成都、蘭州軍區後勤部衛生部藥檢所,海軍、空軍、第二炮兵、國防科工委後勤部衛生部藥檢所等十二個所進行檢驗的報告書,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藥品檢驗所的檢驗報告書有問效。

  對藥品檢驗結果發生異議時,仍由省或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仲裁。

  三、你部進口只供軍隊系統內部使用的藥品,可由總後衛生部藥檢所負責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其他按國內有關規定執行。

  屬首次進口的藥品,按規定報我部審批。

衛生部藥政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衛藥政發(90)第156號

解放軍總後衛生部:

  你部藥品器材處(90)衛藥政字第10號函悉。

  關於你部批准武漢洪山製藥廠生產保健藥品「蓋世雄」的做法是否符合《藥品管理法》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任何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環節的專業法規,任何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部門和單位都應遵照執行。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生產新藥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生產已有國家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的藥品,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發給批准文號。軍隊的特需藥品,僅限在軍隊系統內部使用,即不准流入地方,更不亦對外。出此,在藥品的審批管理方面,軍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能代替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能。

  關於武漢洪山製藥廠申報保健藥「蓋世雄」的問題,湖北省衛生廳已經受理,正在審核,在此期間,該廠為了儘快投入生產,又向你部申報索取批准文號生產「蓋世雄」,這種做法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且也不符合我部(87)衛藥字第70號文件的規定。

  武漢洪山製藥廠雖然是軍隊辦企業,但是在藥品的審批管理方面,必須按照《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衛生部藥政局

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



[88]衛藥政字第121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

  你部[88]衛藥政字第060號文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你部下屬的軍辦藥廠生產的藥品(新藥、生物製品除外)如向地方銷售,必須使用當地衛生廳(局)的批准文號。考慮到你部來文的意見,經研究,同意憑你部批准的「軍衛藥准字」證件向軍辦藥廠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換發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批准文號。

  二、同意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藥品檢驗所為口岸藥品檢驗所,負責軍內進口藥品的檢驗任務。

衛生部藥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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